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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举报范围
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其他涉及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受理申诉范围
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申诉。
1、根据《消法》及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吃、穿、用、住、行、娱乐、医疗、卫生、保健或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根据《消法》及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其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申诉。
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四、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3、购买标明是“处理品”商品的申诉;
4、购买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7、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8、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10、被诉方不明确的;
11、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