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市场稽查队内容和办案和程序

一、稽查内容:

1 、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保护俣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二、办案程序:

1 、立案。县文化市场稽查队对已发生的违法文化经营活动,对照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经认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填报立案呈批表,并经分管局长批准。

2 、调查。由承办(两人以上)依法对违法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查明违法事实及有关情况。

3 、定案。承办人根据经调查获得的违法事实,拟写调查报告和填写结案呈批表,报经分管局必然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复议。当事人对具文化与体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湖州市文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将副本抄送原处理机关。

5 、执法。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法院作出判决后,县文化与体育局将按照处罚(复议、判决)决定执行。

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受理科室: A 、建设用地管理科; B 、土地利用规划科、地籍管理科。

1 、建设单位持申请用地报告,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和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平面布置图及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建设用地。

2 、受理后到现场踏勘、选址,实地放样。

3 、缴纳科费。

4 、负责审核后报县能上能下政府批准。

5 、建设单位接到批准书后方可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土地管理局组织用地验收。

6 、建设单位接到批准书及验收资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造田造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程序

受理科室: A 、土地利用规划科; B 、局有关科室。

1 、造田造地和土地开发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后上报。

2 、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到现场踏勘的论证,上报审批立项。

3 、造田造地和土地开发单位(个人)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4 、项目完工后,土管局组织人员到现场勘丈夫验收。

5 、按补助标准补助造田造地和土地开发经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程序

受理科室: A 、建设用地管理科; B 、土地规划利用产、土地估价事务所、地籍管理科。

1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 )协议          

2 )招标

3 )拍卖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1 )居住用地70年;

2 )工业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 、审批程序

1 )受让者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及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者身份及资料证明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等向土管局提出申请。

2 )土价评估。

3 )由土管局与申请单位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收取出让金。

4 )上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5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统一征地服务程序

受理科室 : A、统一征地事务所;B、土地规划利用科、建设用地管理科等。

1、建设单位提出征地申请及委托书;

2、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批准确性的项目文件和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平面布置图、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取得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3、预付征地费用;

4、受理后,会同土地利用规划科到现场踏勘,由土地利用规划科提供规划选址书,统一征地事务所根据红线衅实地放样核定面积,并清点地面附作物;

5、签定征地协议,落实安置、补助政策;

6、建设单位交清有关用地费用后,移交建设和地管理科审核、报批。

土地登记发证程序

受理科室:A、地籍管理科;B、市场管理科、建设用地管理科等。

1、用地户持批准书到地籍管理科申请登记,提供有关图件及权属资料;

2、地籍调查,实地勘丈;

3、审核土地权属;

4、审批及注册登记;

5、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地抵押登记程序

受理单位:A、地籍管理科;B、市场管理科、土地估价事务所等。

1、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方可申请;

2、有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需经县土地管理局确认;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真接登记;

4、行政划拨上地使用权,需先补办出让手续;

5、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需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6、经地籍管理科登记后必须发他项权利证书。

土地资产评估程序

评估受理单位:土地估价事务所。

1、评估单位提出评估申请,提供有关资料;

2、接受评估委托;

3、实地踏勘、搜集资料;

4、分析资料、评估测算;

5、缴纳费用,出具评估报告书。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处罚标准及依据

受理单位:A、政策法规科、监察大队;B、有关科室。

(一)查案程序

1、立案。

立案材料来源:

(1)巡视监察中发现;(2)群众举报;(3)信访(4)新闻单位公开披露;(5)有关部门移送;(6)土管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7)上级土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2、案件受理调查取证。

3、告知。

4、依法处理作出决定。

5、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6、查封。

7、依法执行:(1)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及依据。

1、“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5条、第46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

(1)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返土地。

(2)并处罚款,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标准执行。

(3)性质严重的必须给予行政处分。

(4)根据《刑法》规定向分安机关移送处理。

2、“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1)没收转让方的非法所得(货币、实物);

(2)拆除或没收受让方在非法获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双方当事人均可处以罚款,额度按非法所得50%以下标准执行;

(4)行政处分。

3、“非法审批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批用双方都应负法律责任:

(1)对非法批准方:A、行政责任:批地文件无效,并对非法审批的单位主管人员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B、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而命名他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C、刑事责任。

(2)对非法用地方:A、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占用的土地;B、并处罚款,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0 条之规定,每平方米 15 元以下标准执行。

4、“应交不定期而拒不交还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0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

(1)责讼交还土地;

(2)罚款。按每平方米5元以下标准执行。

5、“破坏土地资源”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之规定:

(1)限期治理;

(2)并处罚款(依据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6、“侵犯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1)停止侵犯;

(2)赔偿损失;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0条之规定:

1 )罚款;

2 )提出新的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

  1. 设立基本条件;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5个以上的股东,注册资本最低限度为1000万元。

  2. 设立审核程序:

章程、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准书、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起人有效证明、现金投入缴款凭证;⑵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县体改办审核;⑶县体改办收到报告后,一星期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立即转报。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受理单位,乡镇土地定理所。

农村居民住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大超过规定面积的住宅。占川耕地的,大户( 5 人以上) 125 平方米。中户( 4 人) 100 平方米,小户( 3 人以下) 75 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大户 140 平方米,中户 120 平方米,小户 90 平方米,东部桑地区,另啬生产用地,大户 10 平方米,中户 30 平方米,小户 20 平方米。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可以按下列程序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审批程序:

1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

2 )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申请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同意。

3 )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

4 )通过的按村镇规划要求,填写《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向乡镇土管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5 )经乡(镇)土管所审核后,缴纳各项规费,占用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报县人民政府 批准。

6 )批准后,发给建房户《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乡(镇)土管所人员现场踏勘选址放样。

7 )竣工后,经乡(镇)土管所验收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单位用电须知

 一、新建项目的确定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二、用电办理内容

 用户需要新装、增加用电容量、减少用电容量、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名、迁址、减容等要到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用户不得自行变更用电,其中减容容量自批准之日起保留2年,过期作废。两年后需用电的按新用户处理。

 三、办理用电手续时应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1 、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新装用户是工商企业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 、过户、并户、分户用户;如是工商企业应提供双方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兼并、拍卖、租赁、转制的批准文件或协议。其他单位应提供双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3 、更名用户应提供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 、迁址用户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

 5 、其它用电业务,由用户了具书面申请。

 以上用户如欠费,须在交清电费前提下,方可办理。

 四、费用 

1 、贴费及保证金按华东电管局电计字[1993]135 号文及浙江省电力局、财政厅制定的贴费、电度表保证金实施细则执行。 

2 、用户需要迁址,其工料费由用户负担,按实结算。 

五、各用电营业单位受理范围 

1 、供电局用电科受理: 

135KV 用户、10KV 专线用户 

210KV 新增及增容到315KVA 及以上用户 

3小热电、小水电用户 

2 、供电所受理: 

1低压用户 

210KV 新建及增容后在315KVA 以下用下

3临时用电户 

4转供用户 

六、用电申请报装接电的时限 

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浙电供用[1995]0926 号文规定。

1 、总时限: 

1低压有工程30 天。 

2高压有工程60天,无工程30天。 

2 、受理答复时限:

低压用户7 天,10KV 用户15天。 

3 、工程竣工后验收通电时限: 

低压用户5天,高压用户10天。 

七、临时用电 

用户因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可向供电企业申请临时电源。供电企业按规定收取贴费及保证金。当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供配电贴费全额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者,退还75%;一年至二年者,退还有50%;二年至三年者,退还25%;超过三年者,贴费不退。电费电表保证金在用户付清电费、查验计量表计完好后,全额退还。 

临时用电设施由用户负责建设的,产权归属用户。用电结束后,用户可委托施工单位拆除、回收。 

临时用电结束后,用户如果需要正式用电,如满足: 

1、临时用电户与正式用电户申请单位为同一用户。 

2 、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为同一供电点,则可将临时用电所交的贴费、保证金抵冲正式用电需交纳的费用。 

八、电度表管理 

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对损坏或丢失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将按实际损失费向损坏或丢失者索赔;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属违法犯罪行为,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表计校验 

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校验。校验结果如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的,由用户负担校验费用;如误差超出了允许范围,校验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按规定退还或补收电费。用户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上级供电企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按规定处理。 

十、用电咨询电话 

县局用电科    8423454

十一、电费查询电话 8425395

贴费、保证金收取标准及依据 

一、贴费 

1 、依据 

贴费的标准由国家制定。现行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批复能源部《关于110KV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收取,并由华东电管局制定实施细则。(华东电计字[1993]135号文) 

2 、标准: 

贴费是按用户受电电压等级,用电性质等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二、保证金: 

1 、依据: 

根据能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能源经[1989]561号《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江省电力局、财政厅制定了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实施细则。(浙电用90 52[1990] 财中27 号文)。 

2 、标准: 

1电费保证金: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它的新用户、增容用户、变更用电用户、发生过欠费用户都应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具体如下:

A原有用电户,按月平均电量×现行电价(含各类电费)收取。 

B新装、增容用户按报装容量每千伏安(千瓦)50 元收取。 

C现行电价变更及用电户用电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电费增加额超过30%时,供电企业有权进行补收,一般一年一次。 

2电度表保证金:凡属供电企业购置,安装在用户处的电度表,均由用电户向供电企业存出电度表保证金。具体如下: 

A单相普通表80/只 

B单相电卡式电表200/只 

C三相普通表150 /只 

D特种表(如分时表,最大需量表等)1500 /只 

对新装、增容及临时用电户,在申请用电时一次办理保证金交付手续。交足保证金后方可接电。 

电费保证金不能抵充正常电费的违章用电、窃电罚款。用户发生欠交电费和罚款时,仍按电力法律、法规办理。 

用户终止用电时,在结清电费情况下,所存电费、电表保证金退还。

居民用电须知 

1 、居民需新装用电,须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供电所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确定供电方案。用户交清有关费用后,供电所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装表及送电(公用变低压线路已到达区域)。 

2 、新装一户一表(2 千瓦)收费标准为 1760/户(根据德价[1995]78 号文执行。 

3 、用户需要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暂停用电、终止用电等用电事宜,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供电所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变更用电手续。 

4 、用户需改变用电类别,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供电所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办理者按违约用电处理。 

5 、用户需要更改户名或过户、分户、并户须持双方身份证及书面申请到当地供电所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而私自办理者,经查实,原用户的债务应由新用户承担,并到供电部门补办手续。不承担债务的,则拆表销户。 

6 、用户需迁移用电地址或移表,须持本人身份证及申请书到当地供电所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移表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按实结算。 

7 、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对私自迁移、更动用电计量装置者,供电企业将按规定处理;对损坏或丢失用电计量装置者,供电企业将按实际损失费用向损坏或丢失者索赔;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属违法犯罪行为,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8 、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校验申请,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的范围内,验表费由用户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验表费由供电企业负担,并按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 15 天内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按规定处理。 

9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交费期为每月 20--27 日。用户逾期未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10 、用电咨询电话: 

县局用电科: 8423454 8427572

武康供电所: 8062095

城关供电所: 8422583

新市供电所: 8444021

11 、电费查询电话: 8425395

1 、居民生活照明

    统 配 电 用 户 到 户 价

备        注

城镇

0.53

农村的低压供电损耗应合理摊到用户,最高限价不超过 1.4 倍。合格村 0.65 / 千瓦时,非合格村 0.72 / 千瓦时
农村

0.52(到村变压器价格)

2 、非居民生活照明

电   压   等   级

加工用电用户到户价

备       注

平 均

高 峰

低 谷

不满1千伏

工业

0.857 有集资电量指标准用户,集资电量扣减 0.139 / 千瓦时,有统配指标用户,统配电量扣减 0.297 / 千瓦时。
1- 10千伏 0.843
不满1千伏

商业

0.857
1- 10千伏 0.843
不满1千伏

行政事业

0.56

统  配   电

1- 10千伏

3 、大工业(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315KVA 以上工业性生产用电)

电    压   等   级

加工电用户到户价

备         注

平 均

高 峰

低 谷

1- 10千伏

0.718

0.863

0.541

 

有集资电量指标用户,集资电量扣减 0.139 / 千瓦时

有统配电量指标用户,统配电量扣减 0.297 / 千瓦时

35千伏

0.705

0.845

0.541

35千伏(中小化肥)

0.202

优惠电价

元/千伏安/月

12.00

基本电费

4 、非普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

电   压   等   级

加工电用户到户价

备         注

平 均

高 峰

低 谷

集资电量指标用户,集资电量扣减 0.139 / 千瓦时

有统配电量指标用户,统配电量扣减 0.297 / 千瓦时

不满1千伏 0.832 0.990 0.587
1- 10千伏

城   镇

0.821 0.984 0.587
35千伏 0.804 0.960 0.587
不满1千伏 0.862 1.029 0.617
1- 10千伏

农   村

0.851 1.014 0.617
35千伏 0.834 0.990 0.617

5 、农业生产(排灌、脱粒)用电价格 0.379 / 千瓦时 ( 接在排灌线上的鱼荡 , 零星企业用电不实行此价格)。

6、农村企业用电价格按县物价部门批准的“一乡(镇)一价”电价标准执行(其中接在低压线上的零星用户电价为1.13元/千瓦时)。

公证办理:

1 、公证业务范围:

一、下列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一)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书、赠与书、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消;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亲子认领;

(五)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等竞争行为;

(六)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和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七)身份、学历、经历、出生、生存、死亡、健康和居住状况;

(八)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

(九)继承权的确认;

(十)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十一)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或者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履行债务的能力、财产的清点等;

(十二)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十三)保险财产的估价和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价值的确定;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

(十五)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以及签名、印鉴的真实性;

(十六)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制本与原件相符;

(十七)其他可以公证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二、下列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国有有关部门或者少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公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合同;

(二)房屋的赠与、继承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及产权的转让合同;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三、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业务:

(一)清点、保管财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证据保全;

(四)公证业务咨询。

四、债务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说或者失踪、死亡,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债务人应当给坟的价款、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公证程序

一、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段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下列公证,公民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委托;

(二)声明;

(三)赠与;

(四)遗赠抚养;

(五)遗嘱的设立、变更与撤消;

(六)收养关系的设立与解除;

(七)亲子认领;

(八)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公证事项。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三)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范围的。

四、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事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可人补充或者澄清。

五、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公斑点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成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需要调查核实的,办理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日,复杂疑难的,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延期的原因应当告知当事人。

六、对于不真实、不合法、证据材料不充分的事项,公证处应当拒绝公正。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斑点处主任批准。拒绝公斑点的决定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八、当事人对司法行政部门撤消公证书的决定或者驳回申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公证处办理公证依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申领法律服务执照

1 、申领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资格。

四、经实习期满,已与法律服务所(中心)签订聘用俣同,并在法律服务所(中心)执业的专(兼)职法律工作者。

五、身体健康,适宜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2 、申领程序

一、申领《法律服务执照》须有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服务执照申领审批表》,由所在法律服务所(中心)主任签署意见,连同实心(见习)评语、聘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并报具司法局。

二、经县司法局签署考核意见,市司法局签署审查意见,统一向司法厅申报领证。

三、省司法厅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法律服务执照》,不符合的,不予办理。

法律服务所审批:

1 、成立条件

一、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成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需求比较迫切的乡镇;

二、除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司法助理员之外,有二名以上取得法律服务资格的的专职法律服力工作者;

三、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2 、审批程序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应由县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县司法局批准。

二、县司法局依据建所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建所条件的,批准成立,并报地、市司法局备案。地、市司法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贵成司法局撤消原批准决定。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停办、变更,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地、市司法局备案。

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程序

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计生委审批。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呈报,具体资料有:乡镇计生办调查报告,当事人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计生委,县计生委通过核实,经集体讨论后报市特批小组审批。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程序

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携病残儿童到县计生委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经过讨论审核后,报市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审批,每年三次。

流动人口办量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程序

1 、外出育龄人员:外出人员是指离开居住地乡镇到本县其他乡镇和离开本县外出务工、经商者。外出前需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办理手续,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加盖印章持证外出。

2 、外来育龄人员:是指县(市)以外人员来本县、有关乡镇企业务工经商,县内其他乡镇来现居住地住一个月以上者,在到达十天内,到现居住地乡镇来现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者,在到达十天内,到现居住地乡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特殊情况手术后治疗费用报销程序

本人申请,提交乡镇计生办审核,由分管副乡镇长审查、签字,报县计生委经费审批小组讨论决定。每季一次,每年四次。

六、节育手术后需转院治疗有关规定及程序

                                         县级医院

乡镇计生服务站                                     (证明)

     (证明)                   县计生指导站          上级医院

未经县计委委同意,越级转院治疗,所用治疗费用一律自负。

组建企业集团的审核

  1. 组建基本条件:

    集团核心层企业经公司制改造后的净资产,工业企业不少于7000万元,流通企业不少于5000

    万元。集团至少具有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二个层次。

  2. 审核程序:

    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组建集团的请示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章程、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紧密层及半紧密层有效证明、组建集团协议书;⑵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体改办;⑶由县体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二星期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立即予以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