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通信服务公开规定

一、服务对象

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其他学校、社会团体、普通城乡居民、村民等中外用户。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营业服务:收寄国内、国际函件、包裹、特快专递,办理汇,兑款、报刊收订、邮政储蓄、集邮、窗口投交函件、包裹、业务查询等各类邮政业务。

营业准点,标识清楚,环境整洁,设施完善,收费标准公开,禁、限寄物品规定公开,服务公约、监督电话公开。

营业人员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接待用户主动、热情、礼貌、文明,办理邮政业务要耐心、正确,全面解答用户的业务询问,收付款时要唱收唱付,轻拿轻放,营业时间内不得拒收邮件和拒办应办的邮政业务。

(二)投递服务:投送邮件报刊等

邮政投递分按址投递和局内投递两种,按址投递是指按邮件封面书写的地址投交收件人的投递方式,局内投递要求收件人凭相关通知单位到局领取邮件。

邮政投递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出班,按规定的投递路线顺时投送,确保邮件投递准确、迅速、安全、避免误投、漏投、丢失、失密和泄密,对于邮政局原因造成的报刊短缺,三天内补送,无法补送的,十五天内按规定赔偿。

投递人员出班身穿邮政标志服,佩带工号牌做到仪容整洁;投送邮件严格执行妥投制度,热情、耐心解答用户询句的相关邮政业务务等问题。

(三)楼房通邮审办服务:主动、热情、及时做好对具备《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符合通邮条件的住宅楼房通邮手续办理工作,十五天内给予通邮,不符合通邮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并寻求合理的办法给予解决通邮。

三、服务程序及时限

(一)服务程序:严格按部颁国内、国际《邮件处理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受理各类邮件(具体略)。

(二)服务时限:严格按“邮政服务承诺制”有关时限规定办理各类邮件,提供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具体略)。

国内邮件资费简表

邮件资费种类 计费标准 资费标准
信函 每重 20 克(不足 20 克按 20 克计算) 0.50
明信片 每件 0.40
印刷品 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30
邮筒 每件 0.50
回音卡 每件 0.40
回执 每件 3.00
盲人读物 按水陆路平常邮件寄递 免费
包裹 按寄递日程分区域订,每 500 克为一计费单位 按(包裹重量)计费,另按件计数收费
挂号费 每件 1.00
特快专递邮件 起重200克 20.00
200 克以上每超重 200 克(不足 200 克按 200 克计算) 6.00
汇费 每汇一元(不足一元按一元计算) 0.01
每笔汇款最低汇款 1.00
退汇、改汇费 每件 1.00
快件汇款退汇、改汇费 每件 1.00
快件汇款快件费 每件 2.00
撤回汇款手续费 每件 1.00
使用电报办理有关汇兑事项申请的电报费 每件 2.00
保价费 每保一元(不足一元按一元计算) 0.01
每件最低保价费 1.00
代发广告邮费 每重500克(不足500克按500克计算) 1.50
在局候领手续费 每件 1.00
撤回邮件或更改收件人名地址手续费 每件 1.00
使用电报办理查询、撤回、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电 每件加收 2.00

 

 

香港、澳门和台湾邮件资费简表

计费单位Unlt of cakulatkon

资      费Pogtage

信      函

Letter

印   刷  品

Printed inetter

小     包

Small Packet

20 克及 20 克以下 UP to 20g 1.50 0.80  
20 克以上至 100 A bove 20g to 100g 4.00 2.30  
100 克及 100 克以下 Up to 100g     4.40
100 克以上至 500 A bove 100g to 500g 8.50 3.80 9.00
250 克以上至 500 A bove 250g to 500g 16.70 7.50 16.20
500 克以上至 1000 A bove 500g to 1000g 31.70 14.30 27.00
1000 克以上至 2000 A bove 1000g to 2000g 55.80 25.50 50.40
2000 克以上每块重 100 克(不足 1000 克按 1000 克计算)

Per each ndditlonal 1000g or ftactlon thereol above 2000g

  11.50  

 

资费种类

Categoty

计费单位

Unit ot cakulatlon

资费

Pontage

明信片

Pogtcard

每件

Per artkle

1.00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7 号)

(二)受理范围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共他劳动争议。

(三)、申请手续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 、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办事程序

1 、接到仲裁申请书后按规定进行审理,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2 、决定受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凶括第三人),通知答辩关提供证据;

4 、开庭审理。

5 、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决;

6 、制作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7 、送达。

(五)办事时限

1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2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收到促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最迟到超过九十日(报经批准的仲裁时效中止的除外)。

办事科室:劳动争议促裁科    联系电话: 8063324

实施劳动监察须知

1 、遵守招用职工规定的情况;

2 、订立、履行、变更我、解除、终止劳动俣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3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 、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5 、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6 、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7 、遵守职式福利规定的情况;

8 、遵守职工培训、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9 、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0 、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情况;

11 、遵守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12 、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

(三)办事程序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须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了解有关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同时作好现场检查情况笔录。

也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方式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2 、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1 )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 )调查取证。

3 )承办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告表》,经局领导批准,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的,听取当事人申辩。

4 )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法)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违反矿山安全法规处罚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等。

5 )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6 )执行: A 、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B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结案。

(四)结案时限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 30 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站批准,最长不超过 60 天。

办事科室: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 8063327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须知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 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险 [1998]43 号)。

(二)办理范围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三)办事程序

1 、审核企业提供的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确认其退休、退职条件,其中:男人理符合特殊工咱提前退休的,还需提供本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办理符合因工(公)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2 、审核《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3 、填写《职工退休证》或《职工退职证》

(四)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情况清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劳动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同意),五天内办理。办事科室: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 8063324

德清县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程序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卫生院在收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和现场进行初步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县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复审,对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收费标准:

卫生许可证 50 300 /        浙价费联( 92 131

卫生许可证年检 5 /            浙价费联( 92 131

健康证成本 0.5 /                 浙价费联( 92 131

健康证年检 1 /                    浙价费联( 92 131

从业人员培训费 35 /          湖价( 97 15

办事科室及电话:

预防保健与卫生监督科            8062441

德清县卫生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服务对象: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卫生监督执法处罚的基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送达、结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应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8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身份证件,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的,可当场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法人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按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应当依法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总结,卫生局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在 7 个有效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凡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40000 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卫生局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结束后,卫生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办事科室及电话:

预防保健与卫生监督科        8062441

德清县卫生局卫生监督程序

一、服务对象: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卫生知识培训、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食品用餐具、原料等。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监督证件,应当场制作与检查内容有关的现场监督笔录,共同签字。采集样品时必须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对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封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办事科室及电话:

预防保健与卫生监督科             8062441

德清县卫生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本局具有对辖区内要求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发放职责。

㈡申请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应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

⒈企业书面申请

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等免报)

⒊县医药管理局定点批复文件

㈢材料经初审齐全者,企业应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验收。

㈣企业申请验收,应向本局申领并填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

㈤申报资料齐全,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㈥经验收合格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每证收费 100 元,年度验证、变更核批内容、换证,每证收费 10 元;证书费 10 元。

办事科室及电话:医政药政科            8065795

德清县卫生局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核发程序

㈠依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本局具有《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核发管理职责。

㈡申办对象:本县范围内有剧痛的晚期癌症病人。

㈢申办者须随带以下有关证件:

⒈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医务科审查盖章的“湖州市申办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疾病诊断证明”。

⒉病人户口本(或身份证)、病历卡。

⒊委托办理人员身份证。

㈣每份“使用卡”收取手续费 0.50 元(包括换卡)。同时收取押金 50 元,退卡时退还押金。

㈤“使用卡”的使用期限为一个月。

㈥“使用卡”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者,申办者除持上述(三)有关证件外,还须持原使用卡及单位证明(农业户口可凭村委会证明,居民户口可凭居委会证明)到原办卡单位换卡。

㈦凡符合办卡换卡条件者,在工作时间内随即办理。

办事科室及电话:医政药政科              8065795

德清县卫生局医疗收费差错投诉程序

一、依据和职责

依据浙卫( 1996 465 号、浙价费( 1996 413 号、( 1996 )财社 73 号《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关于加强医疗收费管理的规定》。

职责:指导、监督各医疗单位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认真处理医疗收费问题的投诉。

二、受诉条件

患者对医疗费用有怀疑应首先向诊疗单位查询,如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卫生局投诉。

三、投诉地点:德清县卫生局计财科

四、投诉者需提供有关材料

⒈患者就诊医院、姓名、住院病区、住院号及差错项目。

⒉与投诉内容相关的医疗收费凭证及诊疗单位处理意见。

五、投诉程序、处理结果及时限

⒈投诉者登记。

⒉投诉者向县卫生局计财科提供有关材料。

⒊责任人在接受投诉后,与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经调查核实确属差错的,负责责成医院向病人退还差错的医药费,并赔礼道歉。

⒋答复投诉者处理结果时限,从接受投诉之日起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办事科室及电话:计划财务科           8062409

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办事依据 

国务院第238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107号令《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政发(98)206号《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1. 要求:
  1. 由县政府依据省政府要求,组织本办与县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原则上县城定

    点一个,远离县城的乡(镇)可定点一个。

  2. 符合7个法定条件:⑴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⑵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⑶有符合法定标准的屠宰技术人员;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肉检人员;⑸有必要的检验、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物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⑹有生猪及其屠宰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⑺有符合法定的防疫条件。
  1. 申请定点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开办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开办的理由及可行性;
  2. 当地政府签署同意意见;
  3. 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 审批程序:

    ⑴申请。开办人开办生猪屠宰定点场前,携带上述材料,向本办行业管理科提出开办申请;

    ⑵受理。本办行业管理科初审材料,材料基本齐全,予以受理,不齐全不予受理。AB制:A、章善昌B、姚小松;⑶审查和踏勘。本办派员到现场查勘检查其条件是否符合规定;⑷审批。提交县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审议;⑸告知。答复申办人同意与否;⑹如同意,经验收合格后,发给全省统一编号的生猪屠宰定点场的证牌,以及相关印章。

  2. 办理时限:一般受理后半个月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同意定点后,半个月内发证。

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1. 定点屠宰许可证审查发证费 工厂化300元、非工厂化180/ 省物价局浙价费(1996122号;
  2. 定点屠宰税费51/头,其中:税收22元、屠宰加工费16元、检疫检验费5元、价格调节金1元、管理费1元、事故补偿金1元、工商管理费5元;
  1. 浙江省物价局、商业厅 989号文;
  2. 县府抄告单(98190

德清县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149 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 35 号令)和省政府《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条例)若干规定》(浙政发 [1996]70 号)。

⒉职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

⑴床位不满 100 张的综合性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使用药物或运用手术、物理以及其他损伤性、侵入性手段进行美容的美容服务机构;在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⑵卫生部门所属的市级医疗机构;床位在 100 张以上不满 250 张的综合性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急救站、临床检验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⑶卫生部门所属的省级综合性及专科医疗机构;床位在 250 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急救中心、临检中心、疗养院、康复医院、戒毒(包括药物依赖)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⒊程序:

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须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⑵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须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须先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⒋办事期限: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对上报材料齐全有效的,在 30 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办事科室及电话:医政药政科               8065795

治安管理

(一)户口迁移

收费标准及依据,户口准迁每张 4 元,户口迁移证每张 3 元,户籍证明每张 3 元,户口筹每本 5 元;浙价发( 94 172 号,浙价费( 94 98 号。

(二)办理居民(临时)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 10 元,遗失补领 20 元,加快 40 元,临时身份证 10 元,押金 10 元,浙财综( 94 141 号,浙价费( 95 232 号。

(三),办理暂住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暂住证工本费每本 6 元,治安管理费每月 4 元,浙价费联( 95 383 号,浙价发( 91 81 号。

(四)办理场所特业治安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10 元,牿行业治安许可证 20 元,浙价发( 94 172 号。

(五)办理租贯房屋治安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证工本费 6 元,治安管理费每户 2 元,浙价发( 93 44 号、浙价发( 91 81 号。

(六)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使用计算机证工本费每本 6 元;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每张 0.05 ;《爆破员和业证》每本 10 元;《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每本 10 元;《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每本 10 元;《爆破安全员作业证》每本 10 元;《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每证 6 元;《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每证 6 元,浙价发( 91 22 号、浙价费( 91 81 号、( 91 )财行 375 号。

(七)办理边境通行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 8 元,浙价费( 92 156 号。

(八)办理民用枪支(猎枪)购买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每张 10 元,计价费( 1998 29 号。

违诺处理;申请人发现有违纪违诺情况可向派出所或公安局纪监部门反映,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给当事例补偿人民币 20 元。

出入境管理

(一)办理因私护照(出国定居、就业、探亲访友、商务、劳务、留学、旅游等)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3] 价费字 164 号。

(二)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去香港、澳门定居)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3] 价费字 164 号。

(三)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去香港、澳门探亲、商务、培训等)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3] 价费字 164 号,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1998] 公境港 494 号。

(四)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去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探病、奔丧、旅游、商务、交流等)

收费依据;国有物价局、财政部 [1993] 价费字 164 号。

(五)办理外国人证件(就业、居留、旅行、签证延期、变更、回签)

收费依据;分安部公通字 [1996]89 号。

(六)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有关手续(定居就业、暂住、多次、延期)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3] 价费字 164 号,

以上各类收费示准:

1 、申请手续费每人次 5 元; 2 、普通护照每证 100 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生项次 20 元; 3 、入出境通行证每次 20 元(一次有效)、 50 元(二次有效)、 100 元(多次有效); 4 、往来港澳通行 50 元,延期、加注每项次 20 元; 5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 50 元; 6 、台湾居民来入大陆通行证证件加注每项次 20 元、一次入出境签证、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 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 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一往大陆通行证每证 50 7 、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 50 元; 8 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 50 元; 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实 0 元、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 20 元。

违诺处理:根据市局有关规定对责任民警给予警戒、告戒或补尝当事人 10 —— 100 元人民币。

车辆管理

(一)办理机动车上牌、行驶证以及摩托车、农用车上牌、行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办理汽车、摩托车初学领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工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 28 号令》第 8 9 10 11 12 条。

(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换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 28 号令》第二十二。

(四)办理机动车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办理机动车驾驶审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 28 号》第十九条。

(六)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 28 号令》第二十六条。

(七)办理增加准驾大客车

依据:中结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 28 号令》第十三条。

(八)办理部队转地方换证

依据:中华人民工和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 28 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汽车牌照每付 100 元, 2 、二三轮摩托 70 3 、农用车牌照每付 50 元, 4 、行驶证每本 10 元; 5 、车辆过户每次 6 元; 6 、车辆改色改装每次 4 元; 7 、汽车检验费生次 40 元; 8 、二、三轮摩托检验费每次 30 元; 9 、试车牌照(租)每付、每天 2 元; 10 、教练车牌照(租)每月每付 15 元; 11 、机动车、驾驶员签证每人每次 15 元; 12 、驾驶证每本 5.50 元; 13 、驾驶员转籍每人每次 6 元; 14 、考试报名每人每次 2 元; 15 、驾驶员路考费每人每次 40 元; 16 、驾驶员桩考费每人每次 30 元; 17 、学习驾驶证每本 3 元; 18 、教练员 3 元; 19 、车辆检测费每辆 100 元; 20 、遗失补证(牌)每本按同类证件 *2 21 、车辆报停生次月 5 元; 22 、加强合格过户(聘用费)每人每次 4 元, 23 、机动车申请复度生辆每次 2 元; 24 、临时号牌每次 5 元; 25 、调换号牌每块按同类号牌价格。 26 、拍照费每辆每次 40 元。

依据:浙价费( 94 39 号、浙价费( 91 81 号、浙价费( 94 40 号、浙价费( 94 39 号。

违诺处理:在手续齐全 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保证于当天办成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办牌办证工作,滞则由拖办民警支付给当事人补偿金 50 元。

消防管理

(一)建筑消防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建筑装修、装饰消防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建筑装修工程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四)消防安全许可证审批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五)办理长期、临时《准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施放经营氢气球办证审批

依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七)公众聚集(娱乐)场所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八)工商企业登永有防审核

依据:省政府( 95 235 号文件《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消防管理改革与发燕尾服纲要实施竟见)的通知》

(九)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审批

依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消防产品经销企业审批

依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及依据; 1 、危险品准运证每次 2 元; 2 、重点单位消防合格证 10 元; 3 、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 10 元; 4 、避雷装置静电接地检测每支 60 元; 5 、自动报警探头检测每支 5 元, 6 、干式水喷头检测每个 1 元; 7 、湿式水喷头检测每个 2 元; 8 、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每点 10 元; 9 、企业单位消防联防费每年 50 元—— 500 元; 10 、建筑工程牿消防装备费 1000 万以下收取 0.05% 1000 万以下超过部分收取 2.%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 1991081 号、浙价费联( 1992 137 号。

违诺处理:未按规定输或逾期不办,使办事人多走一趟的,补贴办事人车费 20 元。

水上治安管理

(一)输船民证、临时般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每张 5 元,遗失补领加倍收费,浙价发( 94 172 号、财综( 94 141 号。

(二)办理浙江户牌

收费标准:正、副本每套 70 元,遗失补领加倍收费,年度验审费每艘 30 元;依据;浙价发( 94 172 号,财综( 94 141 号。

(三)办理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

收费同标准及依据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含正、副本)每套 20 元;浙价发( 94 172 号、财综( 94 141 号。

违诺处理:按县局有关规定对经办人给予告诫或给当事人补偿 20 元人民币。

举报电话:  8060333 5611 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