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中专、技校、高中招生考试

一、依据:

1 、国家教委、省教委、招委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2 、市县教委、招委执行省教委、招委招生考试文件精神下发的有关文件。

二、程序

1 、报名:普通高校、高中专、高中程度类(中专)考生在所在学校报名,在外地就读生,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地就近招生点报名:成人高校文、理专科、中专考生在县招生办或办班学校报名,本科及小科类专业在市招办报名。

2 、考试: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统一考试。成人高校、中专招生考试时间一般在 5 月份,高中程度类(中专)招生考试一般在 6 月份。普通学校高中专招生考试一般在 7 月份。

3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考生自我鉴定后,普通高校招生应届生由学校考核,往届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成人高中、中专招生由考生主管部门考核,特殊专业招生由有关部门专门考核。

4 、身体健康检查:普通高校、中专、技校招生南非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由县招生体检站统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5 、组档:普通高校、中专、技校上线考生档案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组织交县如办审核,成人高校、中专考生档案在报名时办理。

6 、录取: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技校录取时间一般在 6 月底 7 月初。成人高校、中专一般在 6 月份,普通高校、中专一般在 8 月份。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录取由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市中学招生办公室组织,技校录取由市技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成人中专普通班录取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外组织,普通(成人)高校、中专录取由省招办组织。

三、结果

考试成绩通过报名点通知考生本人,录取结果由招生学校直接通知考生,以上情况也可通过邮电声讯台查询。

四、纪律

严格按 M 《各类招生人员守则》、《报名工作人员守则》、《地(市)、县(区)高招办工作人员职责》、《监考员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规定执行。

五、负责科室:

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县教委招生办)。

联系电话: 8062947

社会力量办学

一、依据:

1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国家教委)、省教委关于《条例》的实施意见。

2 、德清县人民政府德政发 [1996]42 号《关于印发(德清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德政办 [1997]39 号《转发县教委关于(德清县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程序:

1 、筹建审批: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团体或个人应于每年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申请和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资金(资产)实力筹情况证明及办学初步方案,经审批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筹建。

2 、建校审批:举办者在经审批机关同息筹建后至次年 3 月底前进行筹建,向审批机关提出下列材料:

①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

②办学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办学公民资格资历证明;

③法人代表人选资历证明文件;

④校舍设备来源关况证明文件(租借须附协议副本);

⑤经费来源状况证明文件,办学启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⑥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3 、年检:每年 2 1 日— 3 31 日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进行年检,教育机构须于每年 3 20 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凶括一年来的办学情况,下一年度招生计划、专职负责人、专兼职教师、政见 有教学场地筹变动的情况;财产及财务开支情况等。报告须经举办者签署意见。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教育机构委托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招生,年检不合格,自当年 4 1 日起停止招生,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发证要关收缴并封存。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教育机构视同要求角散处理。

三、结果:

审批结果及年检情况书面通知举办者,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四、承诺:

1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举办者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书面答复。

2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举办者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书面答复。

3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举办非学历 教育教育机构申请之日起 3 个月肭作出书面答复。

4 、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 4 1 日前将对上年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结果颂于从众。

五、负责科室: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县教委在职教科)。

联第电话: 8062740

中小学生转学

一、办事依据;

《义务教育法》、《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二、转学条件

学生因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持转学证明、学生成绩报告单和《义务教育登记卡》及其他学生档案,即可到转入学校就学。由转入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回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容纳转入学生时,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情况调剂解决。

四、限制转学情况

一般高中的学生原则上不行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的学生一般不准转,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五、转学时间

转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六、负责科室:县教委普教科。

联系电话: 8062284

教职工聘任制

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内容。

2 、县政府德政发 [1998]25 号《转发县教委〈关于中小学试行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的请示〉和德教委 [1998]21 号》《德清县教委关于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任制的若干意见》。

二、程序

3 、准备阶段:①学习讨论,动员发动;②模清情况,制订方案;③核定编制确定可聘数,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校。

4 实施阶段:①各校按文件精神聘任教职工;②各教职工按文件精神有选择地到学校应聘。③各校以报表的形式向县教委上报聘任情况。

三、承诺: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上述二个文件执行。

四、负责科室:县教委组织人事科。联系电话: 8062792

盐业管理

办事依据:

国务院第51号令《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3号令《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德清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授权书(1998年月10日)

一、定点审批

  1. 实行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制度;
  2. 设立食盐转批点。原则上每乡镇只设一个点,由基层供销社、国有或集体商业承担,

    报县、市盐务管理局批准;

  3. 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个体工商户须是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 有固定营业地址和营业场所;
  3. 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4. 从事糖酒副食品经营业务。

二、食盐转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1. 凡申请领取食盐转批、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有

    关材料,交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审核;

  2. 申领转批许可证的单位由县盐务管理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市盐务管理局审批,并报省盐务

    管理局备案;

  3. 申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由县盐务局审批,报市盐务局备案;
  4. 限时办妥核发手续:
  1. 食盐转批许可证:应当在受理其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2. 食盐零售许可证:应在受理其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1. 食盐转批、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及许可证由省盐务局统一制作、市(地)县盐务管理局

统一颁发。

  1. 食盐转批许可证,每证收费50元;
  2. 食盐零售许可证,每证收费12元;
  3.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1997314号、(1997)财综102号文件。

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含非师范类)

一、依据:

(一)师范类

1 、县教委根据各校师资需求统计数和当年毕业生人数及专业颂情况,制订分配方案。

2 、县教委党委讨论通过分配方案。

3 、召开全县大中专毕业“双选”大会,下发分配方案,供需见面,当场分配。

(二)非师范类:

1 、由人事局审核推荐到教育系统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名单。

2 、被推荐毕业生根据“双向选择”原则自行去有关学校自我推荐,经学校面试合格者,报教委。

3 、教委组织统一考核考试,在指标数内录用。

三、承诺

1 、师范类毕业生分配方案由“双选”大会前一周内确定,并于“双选”大会期间分发各毕业生和学校。

2 、非师范类毕业生录用政策和考核内容于考核前一周内以文件形式公布,考核结果可供毕业生查阅,录用名单上墙公布。

四、负责科室:县教委组织人事科。

联系电话: 8062792

各级各类学校收费

一、依据

省、市、县物价局有关收费文件、批复等

二、程序

1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教委会同县工商物价局制定各级各类学样收费标准,并下达文件。

2 、各校根据县物价局收费文件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3 、教委每年九月将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电视强、莫干山报向社会公开。

三、承诺

1 、接到群众关于中小学疏费方面问题的反映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清楚,反映属实的即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核实及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者或通过有关媒介公布。

2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标准收费,对“乱收费”的学校严肃查办。对查处的乱收费金额要退还给学生或上缴财政。同时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负责科室:县教委基建财务科。

联系电话; 8061949

德清县建设与环保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收费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执收单位

1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0.55 / 用地平米(核发建   浙价房 [1995]   规划管理科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收取)  406 号文件

                           0.80 / 建筑平米          ( 1995 )财综

                          道路管线构筑物按建筑工程      64

                          概算总额的 5% (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收取)

2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①城关、新市、武康、钟管   德价( 1998 规划管理科

                          住宅 50 / 平方米,非住宅 85    58

                          元 / 平方米②其它建制镇住宅

                          40 / 平方米,非住宅 75 /

                          方米(指建筑面积)

3 、规划定线放样费          ① 1304 / 件,(四个桩为一   浙价房( 1998   规划室

                         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 326 元)    150

                         ②个人住宅按上述标准的 30%

4 、城镇道路占道费       ①建筑堆放费 0.55 / . 平方米    德价( 1998

                       ②搭建棚亭 0.20 / . 平方米           3       城管监察

                       ③摆设摊 20 / .             德财综( 1998    大队

                       ④广告标志 180 / .               12

5 、城镇道路挖掘修复费   根据挖掘地段内容定      德价( 1998 3    城建发展公司

6 、建筑业管理费         包工包料按总造价 4    浙价费( 1990 25 建筑业管理科

7 、质量监督费          建筑工程按总造价 3 ‰,    浙价房联( 1993   质量监督站

                      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外销        43

                      售额的 1

8 、招投标管理费        按总造价 1               湖德字 A1107       招标管理站

9 、白蚁防治费          ①钢门钢窗房屋按 1.60   浙价房( 1993

                        元 / 平方米                  49         白蚁防治研究所

                      ②钢门木窗房屋按 1.80   

                        元 / 平方米           

                      ③木门木窗房屋按 2.00       德价房联( 1996

                        元 / 平方米                   49

10 、建筑工程特种装备费   1000 万元造价以上按总    德价费联( 1992 建筑业管理科

      (消防费)          造价 2 ‰超 1000 万元以      137

                        上部分按 0.5

11 、雨污水排水设施有偿   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 85   国家物价局( 1993 )城建发展

         使用费          计算)                     价费 181           总公司

                             0.15 /            德政办发( 1996 97

12 、超标污水排污费      说见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   国家环保局、国家

                       局、财政部( 91 )环监字     物价局、财政部    环境监理站

                          262 号文               ( 91 )环监字 262 号文

13 、超标废气排污费     说见国务辽国发( 1982     国务院国发( 1982

                         21 号文                        21 号文       环境监理站

14 、超标噪声排污费     说见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    国家环保局、国家 环境监理站

                     财政部( 91 )环监字 262 号文    物价局、财政部

                                                ( 91 )环监督字 262 号文

15 、污水排污费          0.05 / . 污水        国价费( 92 178 号文    环境监理站

16 、二氧化硫排污费      0.20 / 公斤           浙价费( 98 194 号文    环境监理站

17 、废渣排污费         说见国务院国发( 1982 国务院国发( 1982

                        21 号文                     21 号文          环境监理站

18 、房改勘丈办证费        80 /            浙行湖德字 A1110   县财税、物价、                                                 号德价( 1996 9   土管 县房委办、                                                                        房管处

19 、环卫收费    ( 1 )定额人头费每人按工资总额

               ( 4 )蔬菜、水果摊点 10-30 / .    德政发( 1994 45 环卫所

               ( 5 )其他商店行业 5 / . 门面

2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安置总额 0.8%     浙价房( 1996 228    房管处

21 、商品房预售证书工本费   10 /            浙价发( 1994 109

22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私房 100 平方米以下  20 /    浙价房联( 1993 43 号、

                     ( 2 )私房超过 100 平方米部分 0.1 / 平米     德价费( 1994

                     ( 3 )公房 500 平方米以下 50 /        49 号、德价( 1998

                     ( 4 )公房超过 500 平方米部分 0.15 / 平方米     96

                     ( 5 )房屋权证费 10 /

23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费    ( 1 )住宅混合结构 0.8 / 平方米            浙价房联

                         ( 2 )住宅砖木及其他结构 0.6 / 平方米   ( 1993 43 号、

                         ( 3 )非住宅混合结构 1 / 平方米        德价字( 1993

                         ( 4 )非住宅砖木及其他结构 0.8 / 平方米    70

24 、房屋纠纷仲裁费   ( 1 )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内 200 /       浙价房联( 1993

                    ( 2 )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0.1 / 平方米   43 号、德价费

                                                            ( 1994 49

25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1 )房屋买卖成交价的 3-4%         德价费( 1994 49 号、浙

                    (双方各承担 50%                  价房    房产交易所

                     ( 2 )房屋租赁凭租金总额的        ( 1993 34 号、浙财综

                     2.5% (出租方承担)               ( 1993 78 号、浙建房

                     ( 3 )房屋调换成交价差额 3%       ( 1993 118

                     (双方各承担 50%

                    ( 4 )房产抵押按房产评估价的

                     0.5% (抵押人承担)

                    ( 5 )房产典当按典当房产评估

                    的 0.5% (双方各承担 50%

                   ( 6 )房屋赠与赠主导房产评估价

                    值 0.1% (受赠人承担)

26 、房屋评估费      ( 1 )评估费按评估价的 0.5%          湖价( 1996 94 号、湖

                  ( 2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5     价( 1989 68   房地

                       101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 2.5      产价格评估所计价格

                       1001 万元以上至 2000 万元 1.5     ( 1995 971

                       2001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 0.8

                       5001 万元以上至 8000 万元 0.4

                       8001 万元以上至 10000 万元 0.2

                      10000 万元以上 0.1

  1. 申请。法人或公民在县域内举办各类新闻发布会(包括新闻通气会、新闻座谈会、联谊会

    和记者招待会等)凭所属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或文件和新闻发布稿及有关资料提前一周向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新闻、通讯单位新辟专栏、专题、专版以及开辟直播节目、热线电话凭单位申请和内容、计划等书面材料提前一周向县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发表电视讲话仅限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组办单位凭申请和讲话提纲,提前3天向县委宣传部提出申请。

  2. 受理。申办新闻发布会许可证,新辟栏目、节目许可证、发表电视讲话许可证应按规定填

    报申请登记表提交完整文件资料,手续齐备的予以受理初审,对手续不齐备的要求补办后再予受理。

  3. 审查。由经办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申请登记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核实),初审后报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复审签字。由受理人及时发出核准或核驳通知。

  4. 发证。对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发给相应的《德清县新闻发布会许可证》、《新辟栏目、节目许

可证》、《发表电视讲话许可证》。

  1. 办理期限:受理日起3日。
  2. 办理或咨询科室:新闻文艺科,电话:8062795

政工专业职务评审

  1. 服务对象: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2. 办事依据:《浙江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实施意见》

    (浙企政职[1994]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首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企政职[1996]3号),当年省、市、县政工职务评审工作文件。

  3. 政工职务评审基本条件:政工专业职务申报人员必须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

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基本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1. 政工员申报基本条件:
  1. 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3. 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1. 助理政工师申报基本条件:
  1. 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 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

    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 联系群众,能帮助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 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五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大专毕业,从

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1. 政工师申报条件:
  1. 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

    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 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

    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 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

    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4. 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

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参加工作,需获得人事部组织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C级合格证书(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古汉语、医古文除外)。

  1. 高级政工师申报基本条件:
  1. 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

    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哟较高的威信。

  3.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

    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4. 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5.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双学位、研究

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

  1. 破格晋升条件:
  1. 办事程序:
  1. 申请。申报、晋升各级政工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 向本部申领填写《企业(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晋升表)》初、

    中级一式三份,高级一式五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一式二份,《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申报者基本情况一览表(初级用)》一份,《申报中级职务人员考核推荐评审情况综合表(中级用)》一份。

  2. 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材料及附表(定性、定量考核表)一份。中级以上,主管部门必须

    有推荐意见。

  3. 提交有关本人学历、资历证明和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本人业务工作

总结初级一式三份,中高级一式四。提交论文作品,中级三篇以上一式四份,高级四—五篇一式五份。

  1. 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经核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收入送审序列,并按当年评审文件

    规定收取评审费,出示收据。

  2. 评审。县评委会按工作规程进行评审,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初级经报市中级评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发文公布。中、高级经县评委通过后向市中评为送评。

  1. 办理期限:一年一次。具体见当年评审通知。
  2. 办理或咨询科室:宣传科。电话:8062417

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1. 服务对象:各乡镇、各部门行业、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村、农户。
  2. 办事依据:省、市、县文明委有关开展创建活动及考核标准、表彰奖励的规定。
  3. 创评项目及工作程序:
  1. 县文明城镇(集镇)创建评选:

    根据市精文委《湖州市创建文明城镇竞赛活动考核内容》县委、县府设立奖项,由县文明委

    组织创建文明城镇(集镇)“×××杯”竞赛活动,每二年评选一次。

    争创文明城镇(集镇)“×××杯”竞赛活动,各乡镇对照《德清县争创文明城镇(集镇) “×

    ××杯”竞赛活动评分细则》组织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在自查总结两年创建工作的击沉上,由县文明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分,对优胜者进行推荐,经县文明委全体成员会议审定,报县委、县府表彰奖励。

  2. 县文明行业示范点创建评选:

    县文明委在全县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行业中开展加强三制建设,争创“文明行业十佳示范点”

    创建竞赛活动,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个示范点。

    争创“文明行业十佳示范点”竞赛活动,由县文明委部署,根据《德清县文明行业示范点标

    准(试行)》,机耕参建部门从参建基层单位中逐级评选推荐,由县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考核评审,经县文明委全体成员会议审定表彰。

  3. 省、市、县级文明单位创建评选命名:

    县委、县府根据《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湖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设立县级文明单位荣誉,每2年评选命名(复评)一次。

    争创县级“文明单位”荣誉,由县文明委根据参建基层单位部门、乡镇逐级推荐,由县文明

    委负责培训、指导、考核评审上报县委、县府审批命名。

    争创省、市级“文明单位”荣誉,分别在县、市级文明单位至少已巩固一届的基础上产生,由县文明委择优审核推荐,并负责指导、管理,分别由省、市文明委负责培训、指导、考核、评审,上报省委、省府或市委市府审批、命名。

  4. 省、市、县级文明村创建评选命名:

    县委、县府根据《湖州市文明村镇标准和考核办法》设立县级“文明村”荣誉,每2年创评

    (复评)一次。

    争创县级“文明村”荣誉,由各乡镇负责推荐,由县文明委负责培训、指导、考核、评审,

    上报县委、县府审批命名。

    争创省、市级“文明村”荣誉,分别在县、市级文明村至少已巩固一届的基础上产生,由县文明委择优审核推荐,并负责指导、管理,由省、市文明委培训、指导、考核、评审,上报省委、省府或市委市府审批、命名。

  5. 县级文明户创建评选命名:

    县文明委在全县农村开展村级、镇(乡)级、县级文明户的创建评选和复评活动,按照分级

    管理办法,设立县级文明户荣誉奖项,每年创(复)评一次。

    创(复)县级文明户根据县文明委《县级文明户条件(试行)》由各乡镇文明委从已命名的镇

    (乡)级文明户中择优推荐,或从已符合县级文明户条件的农户中直接推荐,由县文明委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6. 省、市、县级文明社区示范点和达标文明社区创评:

    县文明委根据省文明委《文明社区示范点标准(试行)》和《达标文明社区标准(试行)》设

    立县级文明社区示范点和达标文明社区荣誉奖项,每2年评选一次。

    争创县级文明社区示范点和达标文明社区由县文明委根据乡镇推荐,由县文明委指导、考核、审定批准发文表彰。

    争创省、市文明社区示范点和达标文明社区,分别在县、市级至少已巩固一届基础上产生,由县文明委择优审核、市文明委指导、考核、批准。发文表彰。

  7. 文明示范街、文明楼群创建:
办理或咨询科室:文明办,电话:8062974

函授教育

  1. 依据

    党校函授教育是党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党校职能,多渠道培训党员干部的一

    种有效形式。其培训目标是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既具有专业理论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决策判断、组织管理和开拓创新的实际能力。

  2. 教育环节

考试、毕业等环节,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全面实现培训目标。

  1. 招生

    实际计划招生,控制办学规模,严格报名条件和手续,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新学员录取由

    省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录取比例和分数线。学员凭录取通知书,到辅导站办理注册手续,如超过规定期限,作自动放弃处理。

  2. 教学

    根据省院制定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通过面授、电教等方式,加强学习辅导。面授质量要保

    证,课时不少于计划要求。严格课堂考勤,提高到课率。加强对面授教师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测评,组织好备课会、研讨会等各类教学活动,严谨施教,教书育人。

  3. 考试

    学员按规定参加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核方式分闭卷考试和开卷考查两种,记分

    办法由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两项相加,总分达到60分者为及格。学员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平时缺课超过该课面授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正式考试。除按规定扣除平时成绩外,只能让其参加缓补考。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缓补考:①期末考试无故缺考;②期末考试两门主课一门考查课均不及格;③期末考试作弊。

  4. 毕业

学员学习期满,经总补考后仍有一门课不及格,可申请参加一次下一年级的总补考,如再不及格,只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1. 结果
  1. 学历待遇

的规定和省委[1994]13号、[1997]32号文件精神,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各级党委有关部门,对党校毕业的学员在任职、晋级、升学、评定专业技术植物等方面,应与其它高等院校毕业人员同等对待。

  1. 收费标准
  1. 中专班报名考务费50元;大专、本科班报名考务费80元;
  2. 各班次第三学期加收电脑上机培训费100元;
  3. 毕业班加收论文辅导费100元;
  4. 各项收费额根据省函院要求逐年调整。
德清县企业“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管理 

(一)办理依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2.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化综[1999]3号;

(二)申领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企业。

(三)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项目批准文件;
  2. 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储存运输条件,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

    护和劳动保护证明;

  3. 与生产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4. 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资料;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申领程序

1、向县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向市化工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领单位;

(五)审批程序

  1. 县、市化工行业主管部门按生产企业的申请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

    条件的报省石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2. 初审意见在申请审批表的有关栏目中如实填写,并与初审后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

 

(六)责任科室: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期限:初审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和完整的有关文件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联系电话:8064095

企业2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
  1. 办理依据
  1. 国家、省、市、县产业导向政策意见;
  2. 《关于调整项目审批权限和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通知》(德政发[1997]90号)
  3. 《关于加快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发[1998]5号)
  1. 审批管理范围

    本系统企业2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控制行业和征用土地除外)

  2. 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事实方案审批。

  3. 责任科室:生产技术科
  4. 办理期限: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毕。
  1.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转报服务
  1. 办理依据
  1. 国家、省、市、县产业导向政策意见;
  2. 《关于加快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发[1998]5号)
  3. 《关于调整项目审批权限和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通知》(德政发[1997]90号)
  1. 初审范围

    本系统企业非县府授权范围内的技改项目。

  2. 初审和转报程序

    企业上报项目建议书,经局审查后,转报县计经委。

  3. 职能科室:生产技术科。
  4.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7天内审查和转报完毕。

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和换届改选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二)程序:

  1. 要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关于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经审批机关

    研究,符合条件的,下批文准予组建。

  2. 对基层工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的审批,基层工会应提交关于选举结果报告,基

层工会换届(新建)组织情况表,经审批机关审核研究,整个选举过程合法的,下批文同意公布结果。

(三)承诺:

对本项目内容的申请,受理部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四)公开形式及范围:通过文件形式在工会系统内部公开。

(五)负责部室:

基层工作部(联系电话:8063851)。

基层职工技协的建立及换届的审批

  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法》、《中国职工技术协会章程》及现行法规政策。

  2. 程序:
  1. 基层职工技协换届:
  1. 基层职工技协任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同。
  2. 基层职工技协换届由上一届职工技协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商量推荐出新一届技协委员会候选人

    名单,并征求党组织及行政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3. 在上述基础上召开基层职工技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技

    协委员会。

  4. 选举结果由同级工会下文并报县职工技协备案。
  1. 新建职工技协组织:
  1. 凡本县工会系统合法的科技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县职工技术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县职

    工技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组织。

  2. 各基层职工技协成立咨询服务部,同级工会要向县职工技协提交书面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基层工会自身要有社团法人资格,由县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民法

    通则》有关的规定核发《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

    第二:根据县职工技协章程,并按章程规定成立基层职工技协组织;

    第三:基层职工技协咨询服务部设立要征求同级工会及企业党、政的意见,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可在县职工技协的指导下规范操作。

  3. 基层职工技协咨询服务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经申报县职工技协批准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手续。

  1. 承诺

    凡各基层职工技协报送书面材料要求新建职工技协组织,只要手续齐全,并符合上述条件及有

    关法规政策,县职工技协在收到材料后的五日内予以批复,并为申办单位提供协调服务工作。

  2. 公开形式及范围:

    通过文件形式在工会系统公开。

  3. 负责部室:

工会经费的收缴

  1. 依据:
  1.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
  1. 对象:

    各基层工会

  2. 方法:

    各基层工会提取工会经费后,应将上解经费按月或按季通过银行或以交纳现金等方式缴到县总

    工会制定的银行帐户或财务部门。

  3. 标准:

    工会经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界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转发国家统计局《劳

    动统计指标解释》中有关“职工”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的规定)的0.8%交纳。

  4. 负责部室:

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

  1. 依据
  1. 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职工来信来访工作条例。
  2. 县委关于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工作条例。
  1. 处理程序
  1. 对职工来信来访咨询或要求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整理记录;
  2. 对于能立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提供服务,并将结果告知来

信来访者本人;对于不能解决或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说明情况,做好劝说教育工作。

  1. 承诺
  1. 对来访职工应热情接待;
  2. 对本县范围内职工来信咨询或要求协调解决的问题,能立即答复的应立即予以答复,不能

立即解决或一时解决有问题的,应在收到职工来信或来访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1. 负责部室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班组)的评选

  1. 依据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关于评选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班组)的有关文件规定。

  2. 程序
  1. 县级劳动模范、模范班组的评选
  1. 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分配到本系统的名额,通过基层单位推荐,群众评选等方式确定推荐对

    象;

  2. 各企业主观部门对本系统推荐对象组织考察初审,写出事迹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填

    写登记表上报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

  3. 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归口部门共同组织对推荐对象逐个进行实地考察,核准事迹材

    料,写出考察意见,并对被考察合格对象提请有关监督纪检单位进行“一票否决制”复审,而后,再提交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

  4. 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及其事迹考察材料上报县政府最后审定。
  1. 市以上劳动模范及模范集体的推荐
  1. 推荐为市以上劳动模范及模范集体的对象,必须符合同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
  2. 坚持逐级推荐原则,例如;市级劳模在县级劳模中推荐;省级劳模在市级劳模中推荐等等。

推荐为上一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名单必须先由本级的劳动竞赛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提出

 

初步意见,然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1. 标准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关于评选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班组)文件中公布的标准。

  2. 公开形式及范围

    通过会议、文件、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3. 负责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