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的审核发放

  1. 依据
  1. 《德清县城镇特困职工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办法。
  1. 发放对象:

    本县范围内月人均实际生活标准(一般以上年10月底调查统计数为准)在县政府公布的最低

    生活保障线之下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

  2. 申报程序
  1.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一般以男方职工为主),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表,职工

    本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份;

  2. 由所在单位同意后送主管部门,其中因病致贫导致人均实际生活费标准低于月最低生活保

    障线的特困职工家庭,必须提供县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件和所在单位及部门证实其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的材料;

  3. 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送县总工会审核;
  4. 县总工会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汇总,在每年的12月份提交县城镇特困职工救济济难基金管理

    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5. 县总工会一般于每年初发放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证,一年一次,被济助对象可

凭证按期享受县政府公布的有关优惠政策。

  1. 承诺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事。

  2. 公开形式及范围

    通过文件、会议、专栏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3. 负责部室

城镇困难职工申请救济补助

  1. 依据

    1、“德清县城镇特困职工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办法;

    2、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城镇职工基本生活标准。

  2. 救济对象

    本县范围内月人均实际生活费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职工基本生活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

  3. 申报程序
  1.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表,要求困难补助的职工一般在

    每年的10月份提出申请,但如遇紧急和意外情况,要求救急补助的职工可不受时间限制。

  2. 由所在单位送主管部门初审。
  3. 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送县总工会审核;
  4. 对申请困难补助的对象,县总工会在每年12月份提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对申请

救急补助的对象,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酌定,如语遇紧急或意外情况,可临时申请救济补助。

  1. 承诺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事。

  2. 公开形式及范围

    通过文件、会议、专栏公开等形式想社会公开。

  3. 负责部室
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
  1.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 审核原则
  1.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因本单位事务派遣人员出国(境),均应通过旅游等其他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2. 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3. 出访时间要合理,线路要经济。团组出访一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四天。一次出访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团组应严格按照批准国家(地区)出访,不得擅自绕出访,严禁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4. 出访人员要精干。出访团组一般不超过五人,不准“搭车”出访或“照顾”出访。
  5. 单位借调的人员借调期满六个月才可出访;单位招聘的人员招聘期满一年才可出访。
  6. 参加中央、外省(市区)和本省有关部门及市、地组织的“双跨”团组,要事先征得政府的同意方可报名。
  7. 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的领导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在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在短期内轮流组团出访。
  1. 审核程序
  1. 凡本县各乡镇、部门,可根据出访任务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县外办审核。
  2. 县外办受理文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领导审定。
  3. 县领导批准后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进行报批。
  1. 申报材料
  1. 请示件一式三份,应详细说明出访(包括顺访)目的、任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位职务或职称、对外身份及团组长姓名)、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访问城市、在外停留(含途中)天数、费用来源。副县(处)级以上干部附其上一次出访情况。
  2. 外方邀请函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邀请函应包括被邀请人的姓名与单位,邀请事由,访问时间,停留天数,国际旅费、食宿交通等费用的负担方式以及邀请人的姓名(签打)、单位、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3. 省内跨地区、部门组团的,须附有组团单位以外人员所属县级或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同该人出访的函件。参加中央有关部门和外省、区、市组团的,还应附有关任务审批机关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其中培训人员还应附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培训任务批件或培训任务审核件。
  4. 出席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的,还须提供有关的学术论文摘要。
  5.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1. 工作时限

    收到出国(境)任务请示件后,如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外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上报工作。

  2. 承办科室

外事管理科,业务电话:8062297

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核
  1.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 申报程序
  1. 基层单位需要对外发邀请函,可到县外办领取《邀请函电申请表》,填好内容,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县外办审核。
  2. 审核后,交由邀请单位报送市外办。
  1. 申报材料
  1. 邀请函电申请表。表内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1. 被邀请人的单位全称、详细地址、姓名、性别、身份、国籍、护照号码、来华事由、来华日期、停留期、费用承担等事项(中英文填写)。
  2. 邀请单位与被邀请单位及人员的业务关系。
  3. 签证种类的申述(一次入出境、两次入出境、多次入出境)。
  1. 其它可资证明的有关材料。
  1. 工作时限

    如受理的邀请申请材料齐全,县外办在3个工作日审核完华。

  2. 承办科室

外事管理科 业务电话:8062297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主要针对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清楚,情节简单轻微,可当场完成处罚的程序,它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调查取证,并有法定依据;二是给予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操作步骤
  1.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
  2.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具有效执法身份证明,以表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3. 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谈话笔录以及调取证明材料,收集必要的证据。
  4.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6.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或由行政执法人员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或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申交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 按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比较疑难、危害较大,需要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需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超出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应当及时转入一般程序。
  9. 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10、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程序
  1. 适用范围

    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主体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

  2. 案源

    档案管理部门相处违法案件的案源来自:

     

    1. 在档案工作指导监督和档案保管利用中发现;
    2. 外单位和群众举报发现;
    3. 当事人申诉、控告发现。
  1. 立案
    1. 立案条件

      ⑴案件必须是本局有管辖权,在本局职责内应当查处的。

      ⑵要有明确的行为人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

      ⑶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者行政法律责任。

    2.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案件来源填制《违法案件立案申请表》,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1. 调查取证:
    1.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解。
    2. 调查当事人,证人应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交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盖章。
    3.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调查取证材料应当真实可靠注明出处、来源。材料范围包括:违法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内容、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明。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明经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4.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要提请回避,当事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由局长决定。
  1. 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单》,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调查材料交审核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2. 审核:
    1. 由局法制机构负责案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罚的对象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措施是得当、合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 审核机构审核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调查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后,加附案卷一并送局领导审签批准。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案件,由审核机构成经办科、室调查取证,或由审核机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1. 批准:

1、行政处罚案件以局长审查批准为处罚决定成立;

2、审批以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听证报告为依据,根据不 同情况作出决定;批准处罚、不予处罚、不得处罚、移交司法机关;

 

    1. 对情节复杂或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审核机构按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送达: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7天内送达当事人。可以由被处罚人来局当面领取,或者由办公室以挂号邮件寄送被处罚人。
    2. 领取或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1. 执行:
    1.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 对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复议决定收到后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3.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作出罚款处罚的,就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1. 浙江省档案利用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 量 单 位

    备 注

     

    利用档案保护费

         

    查阅解放前纸质档案

    0.15-0.20元

     

    查阅解放后纸质档案

    0.1元

     

    查阅利用特别珍贵历史档案原件

    按上述标准的3-5倍收费

    查阅声像档案

    盒(盘)

    5-20元

     

    查阅缩微胶卷档案

         
     

    卷片

    2元

     
     

    平片

    0.5元

     

    复印明清及以前和解放前革命历史档案

    1元

     

    复印民国时期旧政权档案

    0.6元

     

    复印解放后的档案

    0.3元

     

    照片、画册一般复制

    3-5元

     

    10

    拍电影、电视及陈列、出版 等复制照片、画册

    10-30元

     

    复印(制)成本费

         

    1

    静电复印

       
     

    A4

     

    0.60元

     
     

    A3

     

    1元

     
     

    B4

     

    0.80元

     
     

    B5

     

    0.45元

     

    2

    缩微复印

       
     

    A4

     

    1元

     
     

    A3

     

    2元

     
     

    A2

     

    5元

     

    3

    照相翻拍

         
     

    单幅

    20元

     
     

    每增加一幅

     

    10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照片放大(黑白)

         
     

    4寸

    5元

     
     

    6寸

    8元

     

    缩微翻拍(500画幅以上)

         
     

    16MM

    0.20元

     
     

    35MM

    1.00元

     

    缩微拷贝

         
     

    16MM

    150元

     
     

    35MM

    200元

     

    证明费

         

    出具学历、工龄等证明

    2-10元

     

    出具房地产、土地、山林等财间接证据

    30-60元

     

    出具财产的直接证据

         
     

    土地征用

    30-60元

     
     

    山林征用

    10-30元

     
     

    房地产

    10-30元

     
     

    其他财产

    每万元

    30-60元

     

    接受委托代查档案服务费

    10-15元

    邮费另收

    咨询服务费

    小时/人

    10-15元

     

    代单位立档

    10-20元

     
适用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罚款。

  1. 告知:
    1.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3. 无法找到当事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1. 申请: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2. 当事人自签收三日内,或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十五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 受理: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当事人的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2. 听证会:
      1.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主持人由局长在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一日内指定;
      2.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主持人,由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3. 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同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4.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⑵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⑶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⑷互相辩论;

⑸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补正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主持人说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⑺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交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广告设置审核

对城区内灯箱广告和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以及彩牌楼的搭建等,自收到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设置的内容、地段和大小等,审核同意后,移交县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

车辆修理店铺开设审核。对城区内新开设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店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修理,严格把关。凡要求新开设的修理店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开设的内容、地段和标准,审核同意后,移交县有关职能单位办理手续。
车辆停放规划管理。对城区内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实行统一规划,逐步设置车辆停放的各类标志、标线,规范停车秩序,逐步禁止各类拖拉机在县城主要街道行驶。凡临街两侧的大型建筑物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地,由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审核,并片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施工。
开办歌厅、舞厅、饭店、酒家审核。对城区内新设的歌厅、舞厅、饭店、酒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开设的内容、地段和条件,审核同意后,移交县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

 

车辆修理店铺开设审核

对城区内新开设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店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修理,严格把关。凡要求新开设的修理店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开设的内容、地段和标准,审核同意后,移交县有关职能单位办理手续。

开办歌厅、舞厅、饭店、酒家审核

对城区内新设的歌厅、舞厅、饭店、酒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开设的内容、地段和条件,审核同意后,移交县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

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 服务对象

    本县企业法人。

  2. 办理依据

    《德清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3. 认定原则、条件和管理
  1. 认定原则:扶持、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2. 认定程度和管理:
  1.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德清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有关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证明材料一式15份。
  2. 经县科委统一初审核后,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讨论,审查认定。
  3.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1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县科委、县计经委审批(备案)。
  1. 办理和咨询

    德清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科,电话:8063237。

  1. 专利管理、保护和申请
  1. 服务对象

    专利权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件》、《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 申报程序和管理

    ⑴科研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系按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科技服务等活动分类安排,项目由企事业单位依据县科委下达的关于编制年度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指南提出,有条件的项目还须公开招标,县科委委托县信息中心查询,并经审定后,以计划文件的形式下达。

    每年10月底前受理,下一年度3月份下达。

    同时,每年10月份前受理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⑵科研项目管理采用合同制,政府的科研经费仅仅是对某项科研任务所需费用的部分补助。科研经费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 办理和咨询
专利申请程序

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条件。所谓新颖性即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知公用。申请人必须递交关于该项发明创造的书面详细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⑴、发明创造名称;⑵、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⑶、就申请人所知,写明与本发明创造有关的历史背景与现状,并引证相关的技术文件及资料;⑷、发明创造的目的;⑸、清楚、完整写明发明创造的内容;⑹、发明创造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说明现有技术之缺陷、不足或存在的重要弊病,如产品性能、效率、寿命及安全性等问题;⑺、详细描述一至两个实施本发明创造的典型实例。申请人应递交符合要求的说明书附图。申请人若为个人,还应递交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应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办理和咨询:德清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科,电话:8063240

科技奖励
  1. 服和对象

    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与个人。

  2. 主要职责
  1. 受理项目申报与登记;
  2. 申报项目的审核;
  3. 重大报奖项目的调研;
  4. 组织专家评审;
  5. 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6. 推荐市级与省级科技奖励项目,汇总材料上扫及争议项目的协调与处理。
  1. 办理程序
  1. 报奖项目由各申报部门(县级各主管部门、乡镇科委)推荐。
  2. 对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核。
  3. 组织专家采用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对每个报奖项目进行评审。
  4. 必要时组织县评委会,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询和答辩。
  5. 县科委审核评审结果。
  6. 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7. 办理时限

  1. 61 30日为申报期,申报前三年完成的自然科学与软科学研究成果。


  2. 620 730日,报奖项目的形式审查。

  3. 10月中旬召开评审会。
  4. 11月中旬,县科委审议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1. 办理和咨询

    德清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科,电话:8063240

民营科技机构审批

办理依据:《德清县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以技术贸易为主,也可兼营与其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与该机构业务活动相应素质和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有明确的技术贸易方向和经营范围;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

有明确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上述条件,报县科委审批同意,并取得《技术贸易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无形资产评估管理
  1. 服务对象

    全县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2. 办理依据

    《德清县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 评估管理
  1. 无形资产包括:①专利技术;②专有技术;③品牌、商誉;④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⑤对生产经营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社会、经济价值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技术特许权;⑥法律、法规规定或惯例承认的其他无形资产及商业秘密。
  2. 无形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①无形资产的拍卖、租赁、转让;②企事业单位联营、兼并、产权转让和清算对无形资产的作价;③企业改组为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对无形资产的作价;④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作为投资,与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个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⑤以无形资产与外国法人或个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⑥以无形资产赴国外参资、参股或建立经济实体与服务实体;⑦依据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3. 无形资产的评估;
审计程序
  1.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本级政府安排,县委组织部和县领导交办以及本审计机关自定确立审计项目,并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 凡审计项目必须提前三天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附送《审计人员纪律》和《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 被审计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审计组提供必须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的资料,并在审计组进点三天内就提供资料情况作出《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4. 审计组在进点实施前,需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然后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按《审计方案》组织实施。
  5. 审计组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十五天内向审计递交《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顺延),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的十天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审计报告》连同书面意见一并送审计组,如十天内不作出书面意见视同异议。
  6. 县审计局自接到已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反馈的书面意见后,三十天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本级政府发出《审计结果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并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审计建议书》。
  7. 县审计局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如不执行《审计决定》,县审计局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向湖州市审计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或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要求听证的,审计局要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服务
  1. 服务对象

    有本县常住户口,经医疗鉴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六类残疾人。

  2. 服务内容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办证程序
  1. 申办人向所在地乡(镇)残联领取“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后交乡(镇)残联登记。
  2. 申办人持填好的登记表到县级人民医院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指定医生),同时出具鉴定证明,并在证明上加盖县级人民医院医疗鉴定专用章。
  3. 申办人持县级人民医院的鉴定证明到乡(镇)残联报送县残联。
  4. 由县残联复核确认后,填写残疾人证,并报送湖州市残联批准后发证。发证明间:自复核符合条件3日起30天内。
  5. “残疾人证”一律免收工本费,医院鉴定收费标准由各医院按规定执行。
  1. 政策依据
  1. 中国残联残联组联字<1998>第88号文件
  2. 另残联残联组联字第<1996>100号文件

联系单位:办公室 联系人:王耀宣 张维青

联系电话:8063245 8060334

 

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
  1. 服务对象

    持有全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 服务内容
  1. 为农村贫困残疾人申办减免本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
  2. 协同民政部门为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贫困残疾人,落实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优先安排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和其他优先扶助。
  3. 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开展“扶残结对”、“一助一、送温暖”、“青年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免费”服务。
  1. 办事程序

    需要提供服务的残疾人,先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和乡镇残联核实,报乡镇政府或县残联批准、办理。

  2. 政策依据

1、《德清县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

2、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3、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持的有关规定。

联系单位:办公室 联系人:王耀宣 张维青

联系电话:8063245 8060334

残疾人康复服务

(一)服务对象

持有全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1. 进行残疾预防教育;
  2. 对各类残疾人进行康复指导,并为有康条件的残疾人联系医疗单位;
  3. 提供康复器具服务;
  4. 酌情补助特困康复对象康复医疗费用。

(三)申报程序

  1. 对有康复条件的残疾人(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由本人或家属亲友提出申请,报乡镇残联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残联,由县残联复核。批准后,根据需求提供永复服务。
  1. 政策依据

    1、《德清县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

     

    2、《德清县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3、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持的有关规定

    4、《残疾人教育条例》

联系单位:康复教育就业科

联系人:王耀宣 张维青

联系电话:8063245 8060334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1. 服务对象

    为符合就业年龄段(男16-45周岁、女16-40周岁),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本县籍持有全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推荐就业。

  2. 办事程序
    1. 对符合劳动就业条件的有劳动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凭《全国残疾人证》、乡镇残联证明、身份证,由县残联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办理就业培训、就业登记手续。
    2. 对安置残疾人不足在职职工总数1.5%的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招工意向,由县残联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组织就业培训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1.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行》

    5、《湖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

6、《德清县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

    7、《德清县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

康复扶贫贷款服务
  1. 服务对象
    1. 城镇从事或要求从事个体就业尚需扶持的有全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 农村(包括集镇)从事或要求从事个体就业、种植、养殖、手工业、加工业、家庭副业需扶持的残疾人。
  1. 服务内容
    1. 承贷承还康复扶贫贷款,并做好发放和回收工作;
    2. 帮助残疾人选择合适项目,落实扶持措施,提供配套服务。
  1. 办事程序
    1. 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德清县贫困残疾人扶持申请表》。
    2. 由所在乡镇残疾人服务分社对贷款人进行考证、审核,并确定担保人,填写好《残疾人扶贫低息贷款协议书》。
    3. 由担保人填写好《按期归还贷款经济责任担保书》。
    4. 上述“申请书”、“协议书”、“担保书”一并由乡镇残疾人服务分社上服县残疾人服务社审批。
    5. 向残疾人贫困户放贷时,一般由残疾人本人签字盖章领款,特殊情况下可由担保人、“帮扶”者代领。
    6. 贷款到期,由县残疾人服务社乡镇残疾人服务分社按“协议书”、“担保书”规定如数收回本息。
  1. 政策依据
    1. 国家《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
    2. 《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3. 《德清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
    4. 德清县《关于实行低息贷款与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及种养业的通知》

联系单位:县残疾人服务社

 

联系人:陈学芳 联系电话:806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