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
  1. 服务对象
  1. 持有全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盲、聋、哑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 持有全国残疾人证的其他残疾人刑事民事原告、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
  1. 服务内容
  1.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 非诉讼代理。
  5. 公证证明。
  6. 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1.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刑事诉讼法》

    3、《律师法》

    4、浙司法<1996>295号文件《转发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也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 办事程序
  1. 要求服务的残疾人对象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残疾人户籍所在乡镇残联审核。
  2. 乡镇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残联。
  3. 县残联审核同意后,与有关部门联系,推荐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残疾人来信来访服务
  1. 服务对象

    残疾人来信来访来电者及其他人员

  2. 服务内容
  1. 热情接待残疾人的来信来访来电,认真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在职权范围内按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和处理落实工作。
  2. 对残疾人的来访,认真做好记录,并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给予研究和答复。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残疾人教育服务
  1. 服务对象
  1. 残疾儿童少年
  2. 六类残疾的大、中专学生
  3. 接受其他教育的残疾人
  1. 服务内容
  1.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摸清残疾儿少人数、入学率、实际教育程度等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规划。
  2.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学校,贯彻实施全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
  3. 发动社会各界为残疾儿童献爱心,开展“一帮一、送温暖”和“春蕾计划”活动,帮助贫困残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4. 积极引导残疾人接受劳动技能教育,掌握一技之长,同时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良好素质,成为社会有用之才,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5. 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其他服务。
  1. 政策依据

2、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

  1. 德清县人民政府《德清县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残疾人文艺、体育服务
  1. 服务对象

    各类残疾人

  2. 服务内容
  1. 普及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
  2. 协助计划、城建、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及有关文化、体育、医疗等单位,在公共场所逐步增添适应各类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项目与措施,并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减免费服务。
  3. 积极举办残疾人体育比赛、文艺汇演、摄影展、书画展等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残疾人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活动,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4. 对各类残疾人文艺、体育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1. 政策依据
残联福利企业管理服务
  1. 服务内容
  1. 对残疾福利企业进行指导、检查、管理、协调。
  2.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承办残联福利企业的建办企业名称变更及技改项目的报批手续。
  4. 严格执行福利企业十条标准,健全完善四表一册制度,配合民政、税务部门搞好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
  1. 办事程序
  1. 凡新办或变更残联福利企业,收乡镇政府或主办单位向县残联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核后,由县残联报县民政局审批。企业凭批文及营业执照,填报福利企业申请表,上报省、市民政部门核实批准领发福利企业证书。
  2. 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县残联提出报告,审核后,报计经委审批。
  3. 配合社会福利企业办公室按福利企业的十条标准,对全县残联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年审工作。由企业搞好自查,县级组织普查上级进行抽查验收三个阶段实施,对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或吊销福利企业证书。
  1. 政策依据

2、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十条标准》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
  1. 服务对象

    各类残疾人

  2. 服务内容
  1. 对要求购置残疾人用品用具者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2. 组织、指导乡镇残疾人服务分社提供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
  3. 以优惠价组织供应残疾人用品用具。
  4. 对成绩显著的自强模范、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 政策依据
  1. 中国残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全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九务”实施方案》
  2. 省残联、省工商局、省医药局共同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九五”实施方案》。

联系单位:康复教育就业科

联系人:王耀宣 张维青 联系电话:8063245

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1. 上级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受理应由下级执法机关受理的案件,也可将应由自己受理的案件指定下一级执法机关受理。
  2. 对于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检举和控告。
  3.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属于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在15日内立案。对于不属于执法范围,但是涉及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乡镇企业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活动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5. 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对案件的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案归结。
  1. 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对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复议被驳回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执行处罚决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拒不执行的,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企业财务、统计报表上报

  1. 依据:《统计法》、《会计法》、《乡镇企业法》农业部农企发<1998>8号文件。
  1. 程序:搜集、审核、汇总、上报各类报表。
  2. 标准:各类报表上报要求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单位负责人,统计(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表头加盖单位公章。
  3. 报表分类及上报时间

乡镇企业统计报表第一批次月3日前上报。

乡镇企业统计报表第二批次月12日前上报。

乡镇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快报次月8日前上报。

乡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次月15日前上报。

责任科室:生产科 电话:8065343

 

登记范围及内容:
  1. 乡(镇)、村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体私营企业。
  2. 乡镇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并且乡镇企业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去配作用的各类企业。
  3.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企业。
  5. 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
  1. 登记程序:

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止、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在三十天内报到乡企局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营业执照
  2. 变更、注销登记应具有的相应的文件指示。
  1. 收费标准及办事时限

登记备案由取登记证书工本费20元。手续及资料齐全后当天办好。

责任科室:企业管理科 电话:8065743

新产品开发立项管理规范

  1. 办理依据
  1.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计经科【1997】1050号);
  2.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7】530号)。
新产品立项条件和管理程序
  1. 市级新产品

    立项条件:属市内首次开发。

    办理程序: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填写《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项目申请表》报县乡镇企业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县、市、省有关对口部门。

  2. 省级新产品

    立项条件:属省内首次开发。

    办理程序: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填写《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项目申请表》报乡镇企业汇总后,统一上报县、市、省有关对口部门。

  3. 国家级新产品

立项条件:属国内首创、领先,并经省级新产品鉴定验收合格。

 

办理程序:由新产品完成单位填写《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上实物照片及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报乡镇企业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有关对口部门。

  1. 受理时间
  1. 省级和市级新产品每年两批,同时受理,第一批上年九月,第二批当年四月;
  2. 国家级新产品每年九月受理,转报省计经委、省科委。

四。、责任科室:技改科 电话:8065346

德清县乡镇企业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范

  1.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2、国家、省、市、县政府产业导向政策意见。

    3、县人民政府德政发(1997)90号《关于调整项目审批权限和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通知》。

    4、县人民政府德政发(1998)5号《关于加快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5、县人民政府德政发(1999)16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2. 审批程序

项目审批或转报程序

  1. 项目建议书审批。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实施方案)。
  3.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控制项目的由本局审核后转报县计经委。

  1. 审批要求

项目审批或转报申报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要求审批(或转报)请示;
  2. 乡镇工办审查意见;
  3. 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兼实施方案);转报省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
  4. 有污染的项目原有不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特种业项目原有行业办的审核意见。
  5. 申报材料:县审批一式三份,市以上一式五份。
  1. 审批时限

    县乡镇企业局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或转报。

  2. 责任科室

对符合要的项目审批,由分管局长签发。

责任科室:技改科 电话:8065346

国内旅行社申报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

(二)、当事人提供资料

1、申请书;

2、国内施行社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内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总经理资格证书、导游证;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旅游局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

2、经检查合格后报市旅游局审批。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代收有关证书、铜牌的成本费。

(五)、时效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违约处理

县旅游违反本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饭店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划分及评定》。

(二)、当事人提供资料

1、向县旅游局提交申请书;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食品卫生许可证;

6、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

7、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办理此证的单位);

8、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办理此证的单位);

9、消防验收意见书;

10、法定代表及总经理的履行表。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旅游局递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

2、县旅游局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报市旅游局。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规定》,申请单位均需交纳评定费用。

(五)、时效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违约责任

县旅游局违反本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定点旅游饭店、企业审批

(一)、办理依据

《德清县定点旅游饭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当事人提供资料

1、申请书;

2、上级主定部门的同意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食品卫生许可证;

6、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

7、文化经营许可证(需办理此证的单位);

8、特种行业许可证(需办理此证的单位);

9、消防验收意见书;

10、法定代表及总经理的简历表;

11、产品质量标准认证书;

12、定点产品照片3张,产品说明书及样品。

申报定点饭店的,需提供第1-第10条的资料;

申报定点企业的,需提供第1、2 、3 、4 、10 、11、12条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向县旅游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县旅游局初审后,派员到申请单位检查;

3、经检查合格,通知申请单位填写《德清县定点旅游饭店申请表》、《德清县定点旅游企业申请表》;

4、经县旅游局核准,发文公布,颁发铜牌。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取证书、铜牌等工本费800元。

(五)、时效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违约处理

县旅游局违反本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旅游建设项目

(一)、当事人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位置图1:10000

1、递交有关文件;

2、实地踏看;

3、召集有关部门论证;

4、签发《初审意见书》。

(三)、时效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签发《初审意见书》。

1、行政执法

2、执法程序

3、接受投诉者投诉;

4、书面通知被投诉者;

5、被投诉者书面说明投诉事项;

6、旅游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7、旅游主管部门对双方进行调解;

8、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诉。

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范围。 

2 、税务登记的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面关办理变更登记。 

3 、办理税务登记的手续。纳税务局有到国税面关办税大历领取决于有关表格,填妥后,随带有关资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 、变更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输变更登记。 

5 、注销登记。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输注销税务登记。 

6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发。纳税人应当立即向新闻媒介刊登挂失声明,然后随带声明证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补发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 、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务局应税劳务,以及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批发或零售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 50% 以下)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接吻项目的销售额超过 100 万元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 180 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2 、认定申请 

企业申请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提供营业执照等有腾证件及财务资料,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 、类别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类别是在每年年检年审的基础上确定为 A 、 B 、 C 三类,并分别取相应的证收管理办法。根据微机申报信息等定期进行评定、调整类别。 

4 、资格的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务局率征税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发票购领、缴销 

1 发票领购申请:纳税人初资购领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等相关手续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 、领购发票,应随带的下列单证: 

⑴发票领购证;⑵办税咒证;⑶发票专用章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名称戳记等印章。 

3 、发票缴销、挂失 

随带发票领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应缴销的发票或遗失被盗发票证明材料,向国税部门办理缴销发票和申办挂失发票手续。

出口退税管理 

1 退税登记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及经营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有关资料并符合有关条件申请输退税登记。 

2 、退税申报 

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外销发票等退税凭证,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比照外贸或按“先征后退”“免、抵、退”的办法办理退税事宜。

减免税(先征后退)管理 

1 减免的对象 

增值税减免对象 

①校办企业;②民政福利企业;③其他规定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 

2 、申请减免程序 

1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2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填写减免税的申请表,由国税机关根据权限和审批程序,逐级审核、上报、批复。 

3 )主管机关同意减免税的批复送达企业,企业凭国税机关的批文办理税款退还或减免税手续。 

二、服务时限和承诺 

纳税人办理下述涉税事项,在条件符合、手续齐备、资料完整的情况下,限期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程序

受理单位:开发区土管分局

1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①协议    ②招标    ③拍卖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①居住用地 70

②工业用地 50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3 、审批程序

①受让者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及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者身份证及资料证明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等向土管分局提出申请。

②面积测量、土地征用。

③由土管分局与申请单位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付出让金。

④上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莫干山经济开发区建办三资企业申办程序:

一、受理单位:招商引资部

1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①选择合作伙伴,双方洽谈;

②合作双方签署意向书;

③合营中方编制和向管委会招商引资部呈报项目建议书;

④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和向管委会招商引资部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输名称核准登记;

⑥合营各方编制合同、章程委派董事会成员;

⑦向管委会招商引资部呈报合同、章程;

⑧领取批准证书;

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外资企业:

①对环境、厂址选择;

②向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部提交早请;

③领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场地、厂房、水电气落实文件;

⑤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⑥编制章程,委派公司董事会成员;

⑦呈报章程;

⑧领取批准证书;

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莫干山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申办程序:

1 、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2 、提供有关资金证明;

3 、规划意见;

4 、环保意见;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6 、项目审查论证;

7 、批准设计方案后开工建设

装移机 

     装移机规定: 

    1 、定期公布具备条件地段的装机地段; 

    2 、市话装机具备条件地段自受理(付费)后第二天起一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完成装机工作。 

     装机程序: 

    1 、在营业窗口受理用户装机申请交纳初装费; 

    2 、开装机工作单; 

    3 、配用户电话号码; 

    4 、派工、施工。 

     移机程序: 

    1 、受理用户移机申请,对不具备移机条件的地段,营业员及时答复用户; 

    2 、具备条件的通知用户交纳移机工料、手续费; 

    3 、开移机工作单; 

    4 、查勘; 

    5 、派工、施工。 

     报障时限: 

    1 112 告障应答时限,白天上班时间为 20 秒。 114 查号业务由湖州市电信局总受理。 

    2 112 受理报障后非电缆故障 24 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 72 小时内修复。 

    (注:使用数字手机报障请拨 05728066112 

     停机处理规定: 

     电话用户应付的通适费、月租费逾期一个月不付的执行停机。(计算日期为:当月 12 日至次月 11 日止, 12 日至满三个月不付费的执行停机(计算日期为出帐月 12 日至满三个月 11 日止, 12 日开始拆机)。 

     投诉服务: 

     用户投诉直接拨打 180 用户投诉服务中心, 180 受理投诉后属于咨询业务的应当场答复,属于复函处理的的时限最长不超 15 天。

部分电信资费标准公开 

1 、市内电话 

1 )初装费(优惠期内按优惠标准执行) 

   ①甲种用户(住宅电话)为 3000 元; 

   ②乙种用户(经营性电话)为 4000 元; 

   ③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和事业单位(指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用户为 3000 元。 

2 )月租费每月每部甲 9.50 元,乙 15.00 元。 

3 )基本通话费每次(三分钟为一次) 0.20 元。 

 2 、长途电话

 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的基本收费时间为一分钟,通话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通话超过一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数计算,尾数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叫人电话和传呼电话除分别按照原种类和等级计费外,另外加收一分钟基本价目的附加费。 

3 、电报 

1 )天气、水情、公益电报,每份电报以 10 个计费字数起算,不足 10 个字的作 10 个字计算。每字 0.13 元,译费 0.01 元。 

2 )政务、普通电报银行系统汇款电报,每份电报以 10 个计费字数起算,不足 10 个字的按 10 个字计算。每字 0.13 元,译费0.01 元。 

3 ) 新闻电报,每份电报以 10 个计费字数起算,不足 10 个字的作 10 字计算,每字 0.05 元,译费 0.01 元。 

4 )礼议电报,每份电报以 10 个计费字数起算,不足 10 个字作 10 个字计算。电报费每字 0.13 元,译费 0.01 元,每份特别处理费 2.00 元。 

5 )采用加急业务的电报,每字按原电报价目加位计算(包括礼仪电报)。

4 、公众用户传真 

1 )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的传送处理每页( A4 尺寸) 6.00 元。 

2 )销号费每页每次 1.00 元。 

3 )用电信营业窗口的公用传真机传真,传送费一律按三分钟起算。

企业产品准备案公开办事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若干规定》。 

二、受理范围:依法对本县范围内企业正式批量生产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备案条件:( 1 )所需资料(一式四份);备案登记表、产品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附审查人员名单)( 2 )标准登记证 

四、备案程序:( 1 )准备资料;( 2 )本局标准化科审核;( 3 )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4 )本局标准化科备案。 

五、备案期限:企业产品标准应在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在正常情况下受理备案在 3 天内完成。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许可证公开办事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二、申请范围;以销售为目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手续: 

1 、递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换证公开办事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浙江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提审管理办法》。 

二、申请范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要求继续生产持证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考核: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进行考核。 

凡省局已公布“制造、修理许可证考核细则”的计量器具、主持考核单位必须按照“考核细则”要求进行考核。 

四、审核: 

1 、审核考核结果情况: 

2 、审核结果处理,填写许可证成发出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五、收费依据;执行浙价费联( 92 ) 55 号文件《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规定。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换证公开办事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JJG1033-92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二、受理范围:本县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申请。 

三、考核: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JJG1033-92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试行〉、 JJG-91 《计量标准命名》的要求进行考核。 

四、审核; 

1 、审核考核结果; 

2 、根据审核结果填写计量标准合格证书或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五、发证:通知申请单位村费、领证。 

六、收费依据;执行浙价费联( 92 ) 55 号文件《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规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公开办事制度 

一、依据; 

1 、《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原国家标准局国标发 [1995]035 号); 

2 、《浙江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原省标准管理局浙标字( 86 )第 1986 号)。 

二、受理范围; 

1 、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或一方要求质量仲裁检验者; 

2 、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的案件时,委托质量仲裁检验者; 

3 、其他部门委托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三、工作程序; 

1 、质量争议双方或一方填写《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书》或《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书》。 

2 、符合仲裁条件的送指导定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3 、审查检验机构提交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论证书》,并告知提出争议,申请复议的最终期限和复议机关; 

4 、在仲裁检验基础上,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委托进行调解。 

四、仲裁检验受理费: 

依据《浙江省标准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收费》浙价费联 [1992]128 号、浙标计综发 [1992]245 号,财工 [1992]371 号。

产品质量和计量投诉与举报公开办事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务内容 | : 

1 、接受消费者;用户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履行其法定或承诺的义力,以及其生产、销售在产品存在质量、计量问题的投诉; 

2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举报。 

三、服务程序; 

(一)受理投诉报务程序 

1 、受理投诉者的陈述、信函、电话,承办人应逐项填写《投诉单》; 

2 、受理投诉的部门对投诉事实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属受理范围; 

3 、如不受理,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4 、如受理,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5 、处理情况和结果应填写《投诉单》上,承办人、负责人签字。 

(二)受理举报服务程序 

1 、受理举报者的陈述、电话、信函,承办人应逐项填写《举报单》,并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2 、承办人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3 、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派执法人员时行调查;

4 、经调查、事实清楚,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直接进行现场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接立案处理程序办理; 

5 、不论举报事否属实,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其结果都应填写在举报单上,由承办人、负责人签字。 

6 、凡举报人留有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的、应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7 、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人视情给予奖励。 

四、服务时限; 

1 、接受投诉后,一般情况,当天答复;特殊情况,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通知的,视同受理,对受理的案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的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给予道歉。 

2 、接到举报后,一般情况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3 、受理部门:德清县技术监督局稽查队、质量科、计量科、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办事制度。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办事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理法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浙江省产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工作内容 

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检查,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和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 

2 、重点查处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和屡查屡犯的案件。 

三、工作程序 

(一)现场行政处罚程序 

1 、表明身份,由 2 人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出示执法证件; 

2 、取证、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的调查记录,主要记明,执法检查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及结果。 

3 、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案件。实施现场处罚,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违法事实和给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4 、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的应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现场处罚决定书》和没收财政凭证,并告知其诉权。 

6 、结案审查,现场上罚的行政案件,应当制作《结案审查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结案。 

(二)立案处理程序: 

1 、立案、立案的条件是:必须是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依照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属于本级部门管辖范围,由承轵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有 2 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取证必须及时、正确、合法地收集证据峄于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 、审理、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理,案件审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4 、告知、案件审理领导组织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对人,说明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诉权。 

5 、听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得知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意见后 3 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1 )责任停产停业的; 

2 )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成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 )较大数额罚款的。(根据省有关规定经营性活动罚款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非经营性活动罚款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的)。 

在听证过程中允许行政相对人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对质和辩论。 

6 、决定、案件经过案件市理领导小组审理后,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案件办理的复核程序。 

7 、执行、承办人员根据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8 、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应当结案。 

四、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应当结案 

五、工作时限 

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六、受理部门:德清县技术监督局稽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