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农转非”计划管理服务项目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 国务院国发( 1989 76 ]

 2 、《转发省计经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局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的报告的通知》 [ 省政府浙政办( 1989 19 ]

 3 、《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发展德清经济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农转非”奖励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 德政办发( 1997 137 ]

二)办理程序

 1 、下达县“农转非”年度切块计划。

县计经委提出计划分解方案:会同公安、粮食等部门商议:经县农转非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下达到各有关部门。

   2 、县计划中的切块奖励指标审核。

  单位或个人申报:县计经委审核后下文

(三)责任科室:综合计划科

      联系电话: 8062384

德清县加油站(网点)审(报)批管理服务项目

(一)审(报)批依据

 1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浙政办( 1997 9 号。

    2 、《关于加强湖州市加油站设置审批和管理的意见》 [ 湖政办( 1998 10 ]

    3 、《关于下放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计经办( 1992 867 ]

    4 、《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政( 1998 2 ]

    5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二)、审(报)批程序

    1 、零售网点审批

  单位或个人申报:县计经委审定:县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工商与物价等部门认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2 、加油站报批

  单位或个人申报:经县成品油整顿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县计经委转报;市计经委下文;县计经委下文。

(三)责任科室:综合计划科

  电话; 8062384

德清县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服务项目

(一)办理依据

1 、省政府 1996 4 月发布的第 71 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2 、德政发 [1996]59 号转发省政府第 71 号令发布的《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

(二)征收程序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指扶散费、节包费、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简称“限袋费”。

  1 、扶散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征收每吨 5 元。

  2 、节包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提取 22 元。

  3 、限袋费。在本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时,由县散装办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 元征收;对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 10 元的标准征收。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散装水泥使用量低于水泥总用量的 50% 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 50% 80% 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 80% 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县散装办按上年使用量收取每吨 5 元限袋费,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 80% 的,限袋费全部退还,未达到 80% 的,不予退还。

1 )缴纳手续

a 、凡本县内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时,须到县散装办缴纳限袋费。

b 、凭县散办开具的《德清县建设项目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审核表》方可办理项目开工等有关手续。

2 )退还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上述第 3 点的规定则可退还限袋费,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a 、如实填报《德清县建设项目“限袋费”退款申请表》。

b 、经具有审核资质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决算书。

c 、购买散装水泥发票原件。

(三)责任单位:县散装办(武康中兴南路经委工业公司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 8069243 8068814 8062384

德清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服务项目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 [ 浙计经办( 1992 867 ]

2 、《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政( 1998 2 ]

3 、国家计委 1997 12 月第六号令《关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4 、国务院 1991 4 月第 82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5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浙计经建( 1995 1087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 、《关于调整项目审批权限和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通知》 [ 德政发( 1997 90 ]

(二)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    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制造审批权          开工报告审批

(三)责任科室;基健技改科

联系电话: 8062135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政( 1998 2 ]

2 、国家、省、市、县产业导向政策意见。

3 、《关于调整项目审批权限和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通知》 [ 德政发( 1997 90 号。

4 、《关于加快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 德政发( 1998 5 ]

(二)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三)责任科室;基建技改科

联系电话: 8062135

德清县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管理服务项目

(一)审批原则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

3 、《关于调整项目审批权限和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退知》, [ 德政发( 1997 90 ]

(二)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三)责任科室:基建技改科(外资外经科)

联系电话: 8062135

办理依据

省政府 1997 7 月第 87 号令《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二)征收程序

1 、凡本县新、改、扩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设面积 10 元缴纳专项用费;其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砖置每块  0.06 元缴纳专项用费。

2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经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验收,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专项用费。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 40% 的,不予退还;达到 40% 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孔洞率 23% 以上的粘土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 70% 退还专项用费。

3 、缴费手续

1 )建设单位 7 在本县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必须向县机关报墙机构缴纳专项用费。

2 )凭县机关报墙机构专项用费缴纳凭证方可至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开工等有关事项。

4 、退费手续

使用新墙材的建设工程,须在墙体彻完后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由建设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经新墙办验收核实后,按上述第 2 点的规定退还专项费,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

2 )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

(三)责任单位:德清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中兴南路经委公司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 L8062005    8066120

退役安置服务。 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伍人员属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符合政策规定的转业志愿兵在办妥手续后,由县安置办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自谋职业的范围。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伍人员的接收安置,县安置办凭省军安办接收通知书和部队交接之联单,在与移交部队和本人“三见面”的前提下,办理交接手续。

优抚对象怃恤、优待。 凡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现役军人家属享受优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审核上报本县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烈申请;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证补(换)发;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管理发放。

社会孤老、弃婴及农村五保供养。 依托社会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开展城镇孤老、弃婴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收养及自费寄养工作。督促社会福利院和各乡镇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城镇孤老、弃婴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给标准及统筹费落实。符合条件的供养对象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发给五保供养证书,报县民政局社救科备案。发现弃婴、当事人不能自行抱回收养,应立即将遗弃婴儿送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政府办好证词,负责托人管理抚养并负责查找弃婴户,经三个月后仍查找不到弃婴户的,方可作为弃婴,允许具备收养条件的夫妇收养。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凡家庭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城乡居民均可得到救助。需救助者,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德清县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申请审批表》,由所在村(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到所在乡镇或指定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被批准后享受救助的时限为一年,期满时需要继续给予救助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救灾救济。 因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村民可得到吃、穿、住、医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救助重点是灾区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特困户、五保户。需救助的对象,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报乡镇政府或民政局批准后实施救助。对社会特殊救济对象的生活补助,须有个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政府盖章,由民政助理员上报后,五天内派员调查核实,一个月内作出是否给予救济补助,并通知乡镇民政办。  

婚姻登记管理。 国内公民结婚、复婚、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持法定证件、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持法定证件、证明亲自到湖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离婚证件的可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审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申办者向县民政局申请,经湖州市民政局审核,报少民政厅审批。

收养登记管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法定条件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有关证明材料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籍证明;申请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健康状况、年经济收入等情况证明;要求以收养代替生育的,须提供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批准书。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凡公民结社均必须登记,接受管理拟成立社团者,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筹备机构后,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供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批件、业务领域情况介绍、筹备情况报告、章程草案、拟定的领导成员名单、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办公场所证明、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已联络的会员名册等材料,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受理审查, 1 个月内作出批复。社团在准予成立批复下达之日起 100 天内召开成立大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社团登记法人、社团登记表、章程等材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社团登记证,刊登成立登记公告。社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社团名称变更,应当在改变后的 10 天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社团设立常设、分支、派出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备案的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发给准予设立的通知书,拟注销的社团,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社团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清理债务完结证明、社团注销登记表、社团注销“银行帐户”证明、上缴社团全部印章及登记证书),接受财务审计。核准注销登记的社团法人。发布注销公告。

福利企业管理 监督、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全县各类社会福利企业。⒈新办福利企业。由企业主办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县税务部门同意后,报湖州市民政、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民政厅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核准后由市民政局下文批准新办。⒉变更福利企业。由变更企业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企业凭变更批复,到县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填写《浙江省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县民政局部门审核后报湖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发给变更后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⒊福利企业年检年审。企业先进行自查,填写《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和要求年检年审的报告,报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民政局会同税务部门组织普查,并经湖州市民政、税务部门组织抽查后,上报年检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和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名册和资料,省民政、税务部门有重点地组织抽查,确认年检合格企业,合格企业凭省年检年审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地名管理服务 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地名图书出版物的审定均属服务范围。需地名命名、更名的单位,应向县地名办提出申请,报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并公告社会。需设置地名标志的(镇牌、村牌、街牌、门牌),应向县地名办提出申请,同地名办按上级规定统一设计、制作,需印制地名出版物的,应向县地名办提出申请,经审定同意后出具《出版物地名审定意见书》。

殡葬行业管理 指导、检查、督促乡镇殡葬事业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殡葬管理,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确定殡葬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主任科员以下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

一、办事依据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招考条件、招考单位、人数、职位、考试录用方法、录用名单公开,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工作程序

⒈编制录用计划。各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填报录用计划,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省人事部门审批。

⒉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在报名前半个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⒊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由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⒋笔试面试。笔试按规定统一组织,面试由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⒌体检、考核。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考核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由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体检和考核。

⒍录用。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确定的录用对象,报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时限

考试、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后,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者, 5 个工作日内办好上报手续。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办好录用手续。

责任科室及电话:录用调配科           8061946